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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民受贿罪、滥用职权案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10 18:14:46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永民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2004)西刑二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永民,男,1949年6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副主任(副处级),住西安市长延堡杏园小区杨家村第三干休所1号楼2单元4层东户。2004年6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松柳、车晓刚,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字(20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成群、钟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民及其辩护人许松柳、车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本院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受贿罪:1、2003年3月,被告人张永民在担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副主任期间,体育彩票承销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张永民并求得以后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到被告人张永民家中,将3万元现金送给张永民,被告人张永民收受此款,于同年8月存入其个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后于9月23日取出此款用于交纳个人集资建房款。2、2004年春节前夕,杨永明为求得被告人张永民的关照,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张永民家中送给该张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永民于元月31日将该1万元存入其招商银行信用卡。(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永民作为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在未经省体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修改并签发了陕体彩(2002)83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省体彩中心聘用杨永明成立专职体育彩票销售队伍,负责2003年各市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要求各市体育局、体彩管理站积极配合,费用上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如发生不可抗拒的费用,由当地公益金费用开支。该文件下发至全省各地市体彩管理站,并抄送各市体育局执行。2003年元月、2004年2月,被告人张永民明知杨永明系个人承销,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省体彩中心与杨永明签订了两份“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由杨永明在2003年、2004 年分别承销1500万元和18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2003年5月,被告人张永民在未经省体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明知杨永明既不是省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未参与竞聘上岗,而擅自同意在省体彩中心公示栏内为杨永明制作并公布了“即开规模销售主管”头衔。此后,杨永明即以此头衔,在全省各地进行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2003年元月,当杨永明提出将彩票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奖归自己所有时,被告人张永民和贾安庆(另案处理)明知国家有关规定,弃奖应归国家所有并纳入公积金管理,却超越职权,仍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张永民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明确表示,各地市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弃奖归杨永明所有。2004年元月,在延安、榆林地区的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共产生40余万元弃奖,延安体彩站站长李智文(另案处理)及省体彩中心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另案处理)根据张永民、贾安庆的要求,将上述弃奖划归杨永明个人所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4年3月,西安市体育局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体彩中心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在西安市发行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受省体彩中心的委派,被告人张永民代表省体彩中心对此次销售履行监管职责,并担任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在彩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张永民放弃监管职责,对杨永明所雇佣的孙承贵(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兑付大奖、中奖彩票的背书及保管等兑奖程序,既未督促具体监管人员履行职责,也为提出纠正意见,致使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的监管形同虚设,导致杨永明、孙承贵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得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张永民的工作简历及陕西省体育局的任命文件、省体彩中心副主任的工作职责等证明张永民主体身份的证据;2、国家有关即开型彩票的相关规定:财政部财综字(2002)第78号、第13号、财综字(2000)17号、财综字(2003)第24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3、张永民越权签发陕体彩(2003)第83号文件及签发件、省体彩中心的证明、证人边兆峰证言、贾安庆、吴燕华的供述和被告人张永民关于越权签发陕体彩(2003)第83号文件的供述;4、张永民代表省体彩中心和杨永明签订的2003年、2004年两份“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贾安庆和杨永明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张永民关于其代表省体彩中心和杨永明签订的2003年、2004年两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的供述;5、省体彩中心工作人员公示牌、省体彩中心陕体彩(2003)第10号、第11号文件、证人王鹏的证言和杨永明、贾安庆的供述及被告人张永民关于给杨永明“即开规模销售主管”头衔的供述;6、吴燕华保存的弃奖结算单、延安等地市彩票结算明细表及杨永明、李智文、吴燕华、贾安庆的供述和被告人张永民关于其同意将延安等地弃奖给杨永明的供述;7、被告人张永民代表省体彩中心与西安市体彩站签订的6000万元即开型体彩销售合同、杨永明以省体彩中心即开型规模销售主管的名义与西安市体彩站樊宏签订6000万元彩票销售合同、证人蔡全发的证言及樊宏、贾安庆、吴燕华、杨永明、孙承贵的供述及被告人张永民关于其代表省体彩中心监管体彩发行,而未尽到职责的供述;8、杨永明关于给张永民两次送钱4万元的供述、被告人张永民关于其两次收受杨永明4万元人民币及其收钱后将款存取及花费的供述和交代材料、省体育局后勤处收取张永民集资建房款的收据、张永民在招商银行信用卡的银行进出帐记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万元;另外被告人张永民作为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体彩销售监督管理职责,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主持拟定签发违反国家规定的文件,与杨永明个人签订体育彩票承销合同,并给予杨永明“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头衔,又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将体彩销售过程中的弃奖归杨永明所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西安体彩销售过程中,张永民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职责,致使杨永明等人诈骗得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我国彩票事业的正常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永民当庭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1、关于受贿罪,起诉书指控张永民2003年3月在其家中收受杨永明3万元与事实不符,张永民根本没有收杨永明此笔款,他的原供述是逼供、诱供所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笔指控证据不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2004年春节前夕在张永民家中收受杨永明1万元亦不能成立,因杨永明曾到汉中住在他的妻子承包的汉中市富丽华酒店,杨永明的食宿费在6000元以上,杨没有结帐。杨给其的该1万元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存在受贿。2、关于滥用职权罪,认为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张永民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省体彩中心是隶属于陕西省体委的自收自支性事业单位,故其不具备滥用职权罪主体的构成要件。(2)、张永民签发的陕体彩(2002)83号文件是张永民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且经过省体彩中心全体领导的同意和认可,贾安庆主任对该文件亦是知情的,张永民对该文件的修改和所添加的内容并未造成重大损失。(3)、张永民代表省体彩中心与杨永明个人所签订的2003年、2004年彩票承销合同是按照领导的决定,履行的签约程序,是正常执行职务行为。合同的性质应是彩票的承销发行,不是承包,由发行商承销体彩的发行事宜是各省通行的惯例,不存在违法的情况。(4)、关于给杨永明“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头衔,并在省体彩中心公示栏中公布,是省体彩中心的主要领导同意和批准,张永民只是执行,并非张永民的擅自行为。(5)、关于张永民违规同意将2004年在延安、榆林等地产生40余万元的弃奖归杨永明所有,与事实不符,因张永民并未参与上述地方的彩票发行监管,对产生弃奖的情况事前不知情,事后吴燕华给他汇报该弃奖已划归杨永明所有时,他还批评吴燕华。(6)、起诉指控张永民在西安市发行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时放弃监管职责,而导致杨永明等人利用管理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亦与事实不符。张永民在2004年3月20日至25日曾多次到彩票销售现场指导、参与和协助西安市体彩管理站进行消除安全隐患、陪同国家体彩中心领导处理空白彩票事件,还督促市体彩工作人员严守职责,在刘亮事件发生后,张永民能够坚守现场,处理现场事宜,他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辩护人为证实其辩护观点,亦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汉中富丽华大酒店的住宿登记卡和餐费结算单据,主要证明杨永明曾在该酒店住宿、就餐花费大约6000元左右。但上述票据无杨永明的签字。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2002年5月,陕西省体育局党组任命张永民担任省体彩中心副主任,主管体育彩票发行工作。2003年3月,体育彩票承销商杨永明为感谢被告人张永民并求得以后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在张永民家中,将3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张永民。被告人张永民收到此款后,于同年8月存入其个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至9月23日又将此款取出用于交纳个人集资建房款。

    2004年春节前夕,杨永明为继续得到被告人张永民的关照,到被告人张永民的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永民现金1万元,被告人张永民收此款后于2004年元月31日存入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内。

    二、滥用职权事实:2002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永民未经省体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在明知国家有关彩票规定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越权修改并签发了陕体彩(2002)第83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省体彩中心聘用杨永明成立专职体育彩票销售队伍,2003年各市即开型彩票销售由其负责。要求各市体育局、体彩管理站积极配合,费用上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如发生不可抗拒的收费,则由当地公益金费用开支。该文件下发至全省各地、市体彩管理站,并抄送各市体育局执行。

    2003年元月,被告人张永民明知杨永明系个人承销,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代表省体彩中心与杨永明个人签订了“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杨永明在2003年承包销售15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

    2003年2月,省体彩中心进行了竞聘上岗。2003年5月,被告人张永民与贾安庆明知杨永明既不是省体彩中心工作人员,也未参与竞聘上岗,却同意在省体彩中心公示栏内为杨永明制作并公布了“即开规模销售主管”的头衔。此后,杨永明即以此头衔在全省各地进行即开型彩票销售。

    2003年元月,在省体彩中心与杨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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