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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山、张子善案件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10 18:18:29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在建国初期“三反”运动中查出的一起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

  刘青山,1914年生,河北安国人,雇工出身。193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被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1914年生,河北深县人,学生出身。193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天津专区专员,被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他们过去在党的培养教育下,为党为人民做过很多有益的工作,无论是在抗日战争还是在解放战争中,都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建立过功绩。但在和平环境中,经不起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逐渐腐化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

  1950年至1951年他们在担任天津地区领导期间,盗窃地方粮款289151万元(注旧币1万元合新币1元)、防汛水利专款30亿元(还10亿元)、救灾粮款4亿元、干部家属救济粮款14000万元,克扣修理机场民工供应补助粮款54330万元,赚取治河民工供应粮款37473万元,倒卖治河民工食粮从中渔利22亿元;此外还以修建为名骗取银行贷款60亿元,从事非法经营。以上共计1554954万元。他们还借给机关生产名义,进行非法经营,送49亿巨款给奸商倒卖钢材,使人民资产损失14亿元。还派人员冒充解放军,用救灾款从东北套购木材4000立方米,严重影响了灾民的生产和生活。在获非法暴利、大量贪污之后,任意挥霍,过着极度腐化的生活。刘青山甚至吸食毒品成瘾。经调查,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旧币),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旧币)。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了刘、张的罪行。同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经中央华北局批准,将刘青山、张子善开除出党。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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