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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案刑事上诉状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25 16:31:56

诬告陷害罪案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梁某某,男,194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津市下化乡上化村人,系上化村凉水泉煤矿法定代表人及矿长,住河津市翠岭区18号楼一单元三楼东门。200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07)河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指鹿为马”,查明事实与认定事实严重错位。

     该判决第二页经审理查明认定:2006年5月5日晚22许,被害人卫某某去梁玉柱现住处,趁梁不在卧室的情况下,将梁三部手机装进有存折、现金及银行卡的两个手提包拿走。后卫将包内现金花掉,又到银行用存折取梁的存款因挂失而未取得。对于卫某某的上述行为,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出卫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即遂)。而该判决第五、六页却认为卫系拿走梁的财物,认定梁对卫构成诬告陷害罪。该结论可笑至极。

     二、该判决““颠倒黑白”,定案证据与认定事实和结论相互矛盾。

     该判决第三、四、五页定案证据:1、证人李某、周某某夫妻的情况说明及陈述材料,证明案发当日晚,周某某用手机13835877555给梁打电话,梁告诉他其家被盗,手机等物被人偷走,两人在电话中分析用梁手机打电话的女人是卫某某。2、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6年5月5日23时54分来自电话5034041报警,称翠岭区18号楼一单元三楼被盗,有一、两万元现金及存折、手机等物。3、被告人梁玉柱所写的两份报案材料。4、银行工作人员周宇昕证明有个女的拿存折到该所取款,因挂失而未取成。5、被告人梁玉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6年5月5日晚被告人梁玉柱睡着醒来时,发现手机、存折、现金和两个手提包丢失,他追到楼道,发现一个人匆忙逃走,从背影看像是一个女的,在与周建芳通过电话后,于23时54分向110报警,第二天给办案民警交了一份报案材料,上面还写“这个女人就是卫某某,小名卫三女,这个线索绝对可靠”。上述五份定案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梁玉柱报案过程中并没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而该判决第五、六页却认定:梁不应该报案,其对卫的报案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这简直是荒唐可笑的认定和结论。

      三、该判决“助纣为虐”,所谓的“受害人”卫某某已承认其秘密窃取了梁的财物,该判决却硬要美其名约卫某某拿走了梁的财物。

      卫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多次交待:1、我在梁玉柱接电话时从西卧室的床头柜中拿了梁玉柱的两个皮包,我把三个手机都装入皮包(公安卷77页);2、他接电话时我趁机把包夹在腋下(公安卷80页);3、我把装有三部手机和两个皮包的塑料袋放在客厅门口,接着我便打开客厅的灯(公安卷36页)。对卫的上述自供行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卫秘密窃取梁财物的性质。该判决第五、六页却认定为拿走,真是一份鼓励犯罪的判决!

     四、该判决“助恶弃善、除良安暴”并将隐瞒事实等同于捏造事实,混淆是非。

     第一、该判决第五、六页认定:梁在明知丢失物品是与其有过同居生活且现仍有来往的卫某某拿走的情况下,仍然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隐瞒了其与周建芳曾经通话的事实,并在第二份报案材料中删去了“这个女人就是卫某某,小名叫卫三女,这个线索绝对可靠”的内容,意图使卫受到刑事追究,导致卫被司法机关羁押三个多月,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诬告陷害罪。这种认定实在让人“汗颜”!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梁丢失财物依法报案是法律赋予其的神圣权利,即使知道谁盗窃的也不可剥夺。该判决以梁知道谁是盗窃人还报案这个荒唐理由去追究报案人的罪责,简直视法律为儿戏,无法无天,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到的今天,出现这样的判决是我国所有法律人的悲哀!

     第二、梁报案后隐瞒了与周某某的通话,并没有捏造家中被盗的事实;第二份报案材料中虽然删去了“这个女人就是卫某某,小名叫卫三女,这个线索绝对可靠”的内容,但第一份已交给民警并未撤回,所以连隐瞒也谈不上;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犯罪嫌疑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隐瞒并不构成此罪;该判决故意将隐瞒事实等同于捏造事实,混淆是非。

     综上所述,梁未捏造家中被盗的事实,报案内容属实,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该判决查明事实及定案证据与认定诬告陷害罪的结论风马牛不相及,毫无逻辑性,属于严重错判;望贵法院排除地方人为干扰,伸张正义,纠正一审错误判决,为梁某某平反昭雪。
        此致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梁某某
                                          辩护人:王文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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