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站成功辩护的一起强奸案,公诉机关无奈撤诉
最近,我站接受冯某某家人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前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认为冯某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法院开庭时为冯某某涉嫌强奸罪作了无罪辩护并取得了成功,庭审后,检察院撤回了对冯某某的强奸指控,冯某某被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棒打鸳鸯,女友被迫指控男友强奸。
李某(女)与冯某某(男)系初中同学,两人家均住农村,李某大专毕业后在石家庄打工,冯某某初中毕业后就四处打工,两人在石家庄遇见,经过接触私下确立了恋爱关系。李某父母知道后坚决反对,为此冯某某和李某都很痛苦。冯某某决定离开石家庄,要求李某将其放在其住处的李某同学的行李拿走,双方在冯某某住处发生争吵,李某依割腕相威胁,经过冯某某及对门邻居相劝,李某才情绪稳定下来,当晚李某住在冯某某处,,第二天一早,李某趁冯某某不注意,用刀片割了腕,冯某某发现后,扇了李某两巴掌,李某才交出刀片,冯某某请对门邻居去请门诊医生,医生来后看有刀口不深,要求李某去门诊缝合,李某不同意,医生只好回门诊拿了针线在冯某某住处给李某缝合了伤口,当天李某又住在了冯某某处,双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李某回家,冯某某不放心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关机,冯某某怕李某出事,就去李某家,和其父亲谈了李某割腕的事,希望李某父亲不要再干涉李某的婚姻,李某父亲知道后,要求冯某某拿3万元赔偿,冯某某没有答应,几天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冯某某对其进行了强奸。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冯某某构成强奸罪,并移送当地检察院,当地检察院也认为冯某某构成强奸罪,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当地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因涉嫌强奸被石家庄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某月13日上午,在石家庄南小街某某大厦前,被告人冯某某找到相识的李某(女),将李某的手机和要给送客户的软件拿走,迫使李某来到其租住地石家庄某地屋内,不让李某离开,李某依割腕自杀相拼要离开未果,后冯某某殴打李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至15日11时许李某离开冯某某的租住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李某陈述;
3、被害人伤情照片;
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