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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站受理的一起一审已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亲属委托我站为其进行二审辩护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了被告人周某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前我们仔细研究了本案所有证据材料,调查及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针对本案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周某行为所涉及的本案事实:
2005年6月6日早上,被告人杨立成给周某打电话说有事到辽阳火车站见面,随后杨带着曾辉、于宝申、周某、王勇、王续棉去了沈阳,到了沈阳,李宏伟、张涛等人在立尊宾馆门口接的他们,并给他们安排了三个房间,住下后,李宏伟对杨立成等人说到地方后打老板几刀几棒子,东西一砸完事。第二天早上8、9点,张涛、李宏伟到宾馆对周某等人说:到货运站把电脑砸了,李宏伟说有一个老板是开中华轿车的,张涛说如果在那就砍他。后李宏伟等人派车将周某等人拉到盛强货运站,分发完凶器后,由被告人邓洪带路进入货运站办公室,依次进入现场室内的有邓洪、于宝申、曾辉(或许是第二个)、王勇、王续棉、周某;该6人除王续棉持棒球棒,其余均持砍刀。周某是最后进入现场,只朝门右侧的饮水机砍了数刀,并把饮水机的桶打下来,随后逃离现场,周某并没有持刀伤害过本案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明:
1、周某在公安卷86页供述,2006年一早,杨立成打电话说有事让我过来一下。
2、关于犯罪的授意:杨立成在公案卷74页供述,李宏伟讲:到地方打老板几棒子几刀,屋里的东西一砸就完事。周某在公案卷86页供述,张涛、李宏伟讲有一个货运站抢货,让我们把货站砸了;6月7日一早8、9点,张涛、李宏伟都过来了,说到货站后将电脑砸了,李宏伟说有一个老板是开中华轿车的,张涛说如果在那就砍他。
3、关于依次进入办公室现场的顺序:曾辉在公安卷115页供述,邓洪带头冲进去的,黑子(于宝申)跟上,我是第三个进去的,王勇和我脚前脚后进去的,身后是谁没有注意;于宝申在公安卷159页供述,邓洪带头冲进去,曾辉、小二(王续棉)、小雨(王勇)、周某和我也依次冲进去了。周某在公案卷99页供述,邓洪领我们超过张涛他俩,直接奔西侧在房山墙开的门,冲进去了,紧跟着他的是曾辉、王勇、王二(王续棉)、黑子(于申宝),我是最后进去的。
4、关于进入现场的6人手持的何凶器:曾辉在公安卷114-115页供述, 邓洪打头拿把刀,带着遮阳帽和两个口罩,黑子(指于宝申)拿把刀,王勇、周某拿刀,王二(指王续棉)拿根棒球棒,我拿把刀。于宝申在公安卷159页供述,当时我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我看见“小二”拿的棒子,别人都拿的砍刀。邓洪在公安卷132页供述,有一个拿棒子的,就是手挨砍的那个,其他人都拿刀。
5、关于周某砍饮水机的行为:于宝申在公安卷159页供述,周某站在门口。周某在公安卷99页供述,我看见右手边有个饮水机,就用刀把上边的水桶砍倒地上了。证人刘强在卷宗47页陈述,饮水机的水桶和水桶与机身的接口处均被砍坏。现场平面图证实,饮水机的位置在门口右侧。现场勘验笔录证实,饮水机上的水桶位于饮水机北侧地面。
6、关于周某没有持刀伤人的行为:本案所有证据均没有证据证实周某伤害了本案被害人。
以上事实证据确凿,望法庭予以认定。
二、关于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问题。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此罪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周某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周某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第一,关于犯罪的授意:杨立成在公案卷74页供述,李宏伟讲:到地方打老板几棒子几刀,屋里的东西一砸就完事。周某在公案卷86页供述,张涛、李宏伟讲有一个货运站抢货,让我们把货站砸了;6月7日一早8、9点,张涛、李宏伟都过来了,说到货站后将电脑砸了,李宏伟说有一个老板是开中华轿车的,张涛说如果在那就砍他。
从以上供述可以看出,1、张涛、李宏伟向周某等人提出的犯罪意图有两个罪:一是毁坏财产罪、二是伤害开中华轿车的老板的故意伤害罪。
周某在公安卷101页供述:我本身也没有想去伤人,看见他们那样,我就害怕了,就把饮水机上的水桶砍掉地上了。
这说明周某主观上并没有接受李宏伟等人提出的故意伤害开中华轿车的老板犯意。如果以周某去了就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显然不符合刑法关于证据的排他性和唯一性原则,即不能排除周某去了只有故意毁坏财产罪的故意。
第二,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关于刑事证据应用理论也指出:如果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应认定周某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第三,根据刑法理论我们知道,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指导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同时犯罪客观方面也能反映犯罪的主观方面。本案周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也印证了他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二)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周某客观上实施了伤害本案受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一,从进入盛强货运站办公室内的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看,周某没有实施伤害本案受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曾辉在公安卷114-116页是这样供述的:邓洪打头拿把刀,带着遮阳帽和两个口罩,黑子(指于宝申)拿把刀,王勇、周某拿刀,王二(指王续棉)拿根棒球棒,邓洪带头冲进去的,黑子(于宝申)跟上,我是第三个进去的,王勇和我脚前脚后进去的,身后是谁没有注意,进屋后挺里,我看见邓洪一刀砍在背对门的一个人的头侧部,当时看见那个人头皮刷白,连耳朵都砍下来了,我记得好像是左侧头部被砍了,一下子就砍坐地下了。之后王勇和我、黑子(于宝申)一顿乱砍,但我砍人时手下有撇,就朝人的胳膊、肩膀砍,我记得我用刀砍了被邓洪第二个砍倒的人的左肩部一刀,其他记不大清了,反正我砍了好几下,是砍桌子南侧的人。我还看到邓洪拿刀砍别人了。也就一分钟左右,我见屋里的人基本都到下了,就喊了一声“撤”,大家就都往外跑,我顺手把屋里电脑的显示屏砍了一刀,就跑出去了,路过门外的一台黑色轿车时又顺手把车的侧面玻璃砍坏了。我还看见黑子(于宝申)也砍轿车玻璃了。在车上王二(王续棉)说他的右手背受伤了,他说不准谁砍的,但他说不是邓洪就是黑子(于宝申)弄伤的。事后王勇说他把电脑键盘给砍了,还说他砍了货运站里的人的胳膊和腿了。
2、于宝申在公安卷159页是这样供述的:当时我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我看见“小二”拿的棒子,别人都拿的砍刀,邓洪戴了个遮阳帽,还戴上两个口罩,别人没有戴口罩的,但有几个戴遮阳帽了。邓洪带头冲进去,曾辉、小二(王续棉)、小雨(王勇)、周某和我也依次冲进去了。我刚进到屋门,就看到有个人就倒在门旁边,地上有血。周某也站在门口,张涛在我身后没进去屋。屋里很乱,还有惨叫声。也就一分来钟,我喊走吧!就第一个跑出来了,回到微型车上。
3、邓洪在公安卷126页供述:我第一个进的屋,看有6、7个人在屋里,有四个人正在打扑克,刘强在其中,我就直接过去拿刀砍刘强,没砍着,砍旁边一个戴眼镜的,他拿凳子挡,我砍了他几刀,也不知道砍没砍着,我也没继续砍其他人,第一个走出货站,直接回到面包车上了。之后那几个辽阳人也回来了。
以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1)前4个进屋的没有周某。(2)周某也没有实施伤害受害人的行为。
第二,从周某在公安卷的供述来看,(1)其供述的主要事实基本印证了曾辉的供述,(2)部分事实印证了于申宝、邓洪的供述。
周某在公安卷99页-101页这样供述:我看见邓洪戴两个口罩,戴一个遮阳帽。黑子(于申宝)戴一个遮阳帽。我啥也没戴。曾辉也拿一个遮阳帽,但进屋时戴没戴我没注意。...邓洪领我们超过张涛他俩,直接奔西侧在房山墙开的门,冲进去了,紧跟着他的是曾辉、王勇、王二(王续棉)、黑子(于申宝),我是最后进去的。进了房门是个挺窄的小走廊,然后向左有个小屋,没人,再往里是个大屋,我进屋看见门左侧有个女的,我用刀朝她比划了一下,她吓哭了,我看见右手边有个饮水机,就用刀把上边的水桶砍倒地上了。我这时看见我们的人把屋里的人都砍倒了。其中我看见一个圆脸的,挺胖的,不到三十岁,右边脸被刀砍开了。他还盯着我看,把我看的直发毛。这时不知谁喊走。我就转身第一个出来了。出来时看见张涛和那个人还站在那拎着那个兜子。我就往车处跑,跑出去20来米,就听身后哗啦一声,回头一看,曾辉用刀砍一台货运站门口的黑色轿车玻璃,之后又听见一两声。在办公室里我看见邓洪、曾辉、王二(王续棉)都在动手砍人打人,王勇拿什么我记不清了,但只看他动手打人了。黑子打没打人我没看见,但上车后看见他身上有血,曾辉和邓洪身上血多。事后曾辉跟我们说他砍电脑一下,还让电给过了一下。
纵上,从本案所有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周某当时的位置在办公室的大屋门口附近,其并没有实施伤害本案受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三,从在盛强货运站办公室南屋内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词来看,周某没有实施伤害本案受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证人刘强在公安卷43-44页这样陈述当时的情况:当时屋里算我有8个人,屋外门口有3个人。我和刘亚明、武则坤、鲍杰一起打牌,刘亚明背对着门,我在他下家,我对面是武则坤,我下家是鲍杰。苏明在我左边,李东在武则坤右边靠门口,赵新海在武则坤左边,李娜在办公桌前坐着,具体干什么没注意。大约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我们在打牌时,突然刘亚明喊“哎呀”,接着我们打扑克用的饭桌就压在我身上,然后又有人压在饭桌上,我就动不了。在这过程中我就听见我手下人挨砍的叫唤声,能持续3、4分钟,之后凶手走了。外面的工人把桌子抬起来,我站起来看见刘亚明、武则坤、李东、赵新海、苏明都被砍了,躺在地上叫。我把窗帘扯下来给他们包扎,打“120”,过不一会,“120”和“110”车全来了,送李东等受伤的去抢救,说刘亚明已经死了,就留在现场了。关于物品损坏刘强在公安卷47-48页陈述:办公室内的IBM电脑的显示屏被人用刀砍坏了,一台“安吉尔”牌立式饮水机的水桶和水桶与机身的接口处均被砍坏。电脑的键盘被砍碎了。一套三人布艺沙发上都是血。我的黑色中华轿车的前后风挡玻璃和右前侧玻璃都被砸碎,右前侧车门上被棒子之类的东西砸出个坑,直径约4厘米左右,后备箱上部有一条十厘米的刀痕。
2、证人鲍杰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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