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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压平涉嫌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合议庭诸位大法官:
我是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赵压平涉嫌诈骗罪二审辩护人,我通过仔细阅卷、询问被告人和调查研究,对本案真实事实有了全面的掌握,通过本案证据我确信并坚定不移的认为我的当事人赵压平不构成诈骗罪。事实证据证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编造和扭曲了事实,将一个无罪的人判处无期徒刑是草菅人命的判决,是漠视赵压平人身权利的判决,二审应予以纠正,现依据本案证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二审法庭予以参考:
一、如果赵压平是诈骗犯,我希望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能给个理由或正面回答以下问题,并且应当回答:
1、如果按一审判决第二页第一起查明:赵压平2005年7月骗得张艳38万元;那么这时赵压平的诈骗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为什么赵压平会在2005年7月16日给李玉萍汇款18万元为张艳之女上公安大学办事(未装卷李玉萍收条、汇款凭证及证明证实)?在李玉萍未退款的情况下,为什么赵压平在公安大学办不成后,又在2005年11月13日托朋友陈云均办张艳之女上中国政法大学之事,并为张艳之女付定金10万元(未装卷陈云均收条及给李占一的汇款凭证证实)?为什么赵压平在政法大学办不成后,又托李青办理上北京理工大学,并在转委托人李彦宜要求下,要李青当面签下如办不成退款保证书并支付李青办张岩岩上学18万元(3卷20页、26页、29页李彦宜笔录、53页赵压平笔录证实)?这符合诈骗犯的正常行为吗?
2、如果按一审判决第5页第二起、第六页第三起查明:赵压平2006年8月骗得李惠35万元及赵春玉王霞夫妇33万元;那么周的诈骗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为什么周还会委托王月青办理受害人之子女上大学之事并将诈骗的钱给王月青用于办受害人子女上学之事(3卷69页-70页、4卷1页-2页王月青笔录,3卷77页、78页汇款凭证,3卷51页-52页赵压平笔录,法院卷中检察院2007年9月12日赵压平笔录第9页证实)?王月青未办成,周为什么又委托李青为受害人子女办理上大学之事并将已骗到手的两起受害人子女上学费用于2006年9月27日、2006年10月24日汇给李青(3卷77页、2卷90页汇款凭证,2卷60页-61页、69页-73页赵压平笔录证实)?这符合诈骗犯的正常行为吗?
3、如果按一审判决第8页第四起、第九页第五起查明:赵压平2006年8月骗得周迅13万元,2006年9月骗得朱小林15万元,那么2006年8月16日周对周迅的诈骗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为什么周还会委托周英武办理受害人之女上学之事并将已骗到手的钱汇给周英武用于办孩子上学之事(2卷16页周迅笔录、92页汇款凭证、2卷71页赵压平笔录、法院卷中检察院2007年4月18日第6页赵压平笔录、4卷13页周给周英武汇款凭证证实)?周英武没有办成,2006年9月3日对朱小林的诈骗也完成,为什么周又委托李青为受害人子女办理上大学之事将已骗到的钱于2006年9月27日、2006年10月24日汇给李青(2卷95页、2卷90页汇款凭证,2卷60页-61页、69页-73页赵压平笔录证实)?这符合诈骗犯的正常行为吗?
4、如果按一审判决11页第六起查明:赵压平2006年9月骗得李永和、周小石40万元,那么周归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什么周不像其它上述行为一样辩解钱已经给办事人了,而是说大约2006年10月份听张霞说他家不办了,因为没有说立刻返钱,钱就放我这了(3卷15页-16页周小石证词、2卷71页赵压平笔录、法院卷中检察院2007年4月18日第6页证实)?这符合诈骗犯的正常行为吗?
二、公诉机关及原审判决在赵压平6起涉案事实中,在查明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犯有常识性的重大错误。
(一)关于所谓涉案受害人张艳被骗38万元的第一起事实。
原审判决所谓的查明事实认为:2005年4月,张艳(被害人)通过中间人王贵荣、李彦宜结识了被告人赵压平,周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能够使张艳之女(张岩岩)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正式录取,于同年7月骗得张艳38万元。该查明是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编造的事实。
第一,关于结识赵压平的事实。张艳在2卷35页的笔录上陈述:我见过他两次,第一次是2005年底在北京和王贵荣在一家饭店见面。第二次是2006年11月末。第36页其陈述:后来到11月份(2005年),王说公安大学办不成了,办去理工大学,我就同意了...后到北京报到时我见到的赵压平。张霞是张艳的妹妹,其在2卷40页的笔录陈述:2005年底,我和我姐带孩子又去了北京,见到了王贵荣、赵压平和李彦宜。显然,在2005年11月前,张艳根本就没有见过被告人赵压平,其怎么可能在2005年4月结识赵压平,同时赵压平又怎么可能向其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又怎么可能于同年7月份骗取其38万元。
第二,本起涉案的性质是一起民事法律委托关系。3卷100页-105页、107页张艳提交的书证证实:2005年4月18日王贵荣与张艳达成民事委托书面协议,由王贵荣给张艳孩子办上学之事,并收张艳10万元,王保证如办不成钱如数退回。2005年6月16日,王的女儿王丽娜替王收张艳孩子办上学款5万元,并代王保证如办不成如数退回。2005年6月28日王丽娜的丈夫李红波替王收张艳孩子办上学款10万元,并代王保证如办不成如数退回。2005年7月1日王丽娜替王收张艳孩子办上学款10万元,并代王保证如办不成如数退还;并注明张艳还欠5万元整。2005年7月4日,王丽娜替王收张艳办孩子款5万元,并代王保证如办不成如数退还。2005年12月6日,王贵荣与张艳又达成新的协议,王保证张艳孩子上的学是普通本科,毕业后毕业证书不是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全国统招生、2005届毕业生,全部退还40万元费用。2007年1月19日,王贵荣让王丽娜与张艳达成书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用王丽娜的房子某某苑D11-151作抵押,从2007年1月20日起至2007年6月20日止,还清办学款40万元,在2007年1月23日先还10万元左右。4卷68页鞍山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王贵荣已先后3次按协议约定返还张艳40万元。以上事实由此可以证明本案系一起民事委托法律关系,张艳并不是本诈骗案的受害人,其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第三,赵压平认真履行了转委托人李彦宜委托的事务,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首先是数额问题。3卷19页李彦宜陈述:他(赵压平)在12月份(2005年)左右的一天下午给我退了5万元,当时有王贵荣、张岩岩的母亲我们三,王贵荣开车,我把这5万元给了张岩岩的母亲(张艳)。3卷39页王贵荣自述:2005年12月6日,在车上,李彦宜返还张艳5万元。这证实赵压平这时已返还李彦宜5万元。这显然不是一个诈骗犯的所作所为,更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其次是李彦宜对赵压平了解问题。3卷19页李彦宜陈述:大约10年前通过朋友认识的他(赵压平)。第20页:警官问:你知道赵压平有能力办这件事吗?侯回答:我想他能办了。3卷24页李彦宜笔录:警官问:你提的王清子是怎么回事?侯回答:是王贵荣找我给办上学,我找赵压平办上学的钱,这件事都办完了。从李彦宜的陈述可以证实,侯在2005年7月份委托赵压平办张岩岩(张艳孩子)上学之事前就很了解赵压平,他委托赵压平办事是处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况且2005年12月2日侯也知道赵压平又委托李青办理张岩岩上学之事(3卷29页李青保证证实)。说明李彦宜非常了解赵压平办张岩岩上学之事的过程。这些事实证明本案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委托关系而不是刑事诈骗犯罪的法律关系。
再次是赵压平接受李彦宜委托后是否认真办理,以及办事款项的去向、用途问题。未装卷的李玉萍收条、汇款凭证证实:2005年7月16日赵压平与李玉萍达成民事委托协议,李玉萍办理张岩岩上公安大学,赵压平支付费用18万元,统招指标,如未办妥,15日之内如数退还。未装卷的李玉萍证言证实:李玉萍在受托赵压平办理张岩岩等学生上学一事,共收数十万元,经李玉萍转交绕齐伟,现剩22.6万元。未装卷的陈云均收条、汇款凭证证实:2005年11月13日赵压平与陈云均达成民事委托协议,赵压平委托陈云均办理张岩岩、何光美、王青子上大学一事,赵压平支付张岩岩等三个学生定金30万元,性质为计划内统招,徐保证如未办成,十一月十六日全额退款。3卷29页李青保证、53页赵压平笔录证实:2005年12月2日,赵压平委托李青办理张岩岩上大学一事,李青书面保证:少数民族特招班北京理工大学,普招上网(非成人、非网络、非自考),如不是全部退回费用。赵压平支付李青张岩岩办上学费用18万元。从以上事实充分证实赵压平认真履行了李彦宜委托的办理张岩岩上学之事,也可以证实张艳与赵压平的第一次见面是在2005年的12月2日以后。试问:有这样的认真办理委托之事的诈骗犯吗?如果赵压平是诈骗,2006年7月钱款已经骗得,其还会把钱款给别人并委托别人为孩子办事吗?
第四,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赵压平向张艳、张霞谎称了自己的特殊身份。
赵压平传李青的话,要张艳孩子到北京报到,是在2005年12月2日后,赵压平与张艳、张霞第一次见面是在北京公主坟新兴宾馆里见面,当时在的人据张霞陈述有:王贵荣、李彦宜、赵压平、张艳和她自己。
这几个人在公安机关关于第一次见面赵压平身份问题的陈述如下:
(1)未装卷王贵荣笔录陈述:陈宏宁警官问:你是怎么给她(张艳)介绍赵压平的?王回答:刚开始时我不认识赵压平,只给她介绍认识李彦宜。
(2)全部卷宗关于对这次重要的会面,警官们不知是什么原因,一直没有向李彦宜询问这个问题?辩护人深感疑惑?
(3)2卷34页张艳第一次笔录陈述:警官问:这个男(赵压平)叫什么名字?是干什么的?张艳回答:他叫赵压平,当初我和他认识前王贵荣告诉我他是北京国防大学的政治部主任,少将军衔,后来我和他接触时,他也是这么自我介绍的。36页张艳陈述第一次见面的过程:“到北京报到时我见到的赵压平,当时还见到一个男的叫李彦宜,王贵荣告诉我她是通过李彦宜找赵压平办的。”此时张艳只字未提赵压平自我介绍和王贵荣向其介绍赵压平特殊身份的事。
3卷5页、6页张艳第二次笔录陈述:警官问:你把事情经过详细讲一遍?刘回答:...我和张霞、张岩岩去北京...吃饭时王贵荣介绍说赵压平是国防大学的部长,是将军,是某领导人的外甥,赵压平自己也这么说,姓侯的也说他是部长,是将军。
法院卷检察院张艳2007年8月20日第三次笔录陈述:在某宾馆,我见到王贵荣、李彦宜、赵压平,王贵荣给我介绍赵压平是国防大学的政治部主任,将军,王贵荣给赵压平叫周部长,赵压平对这些介绍没有反对,同时他还介绍他是某领导人的外甥。当天晚上我们一起吃饭时,他们也这样介绍和称呼。
(4)2卷40页-41页张霞第一次笔录陈述:2005年底我和我姐带孩子去了北京,在一个饭店里见到了王贵荣、赵压平、李彦宜,...吃饭时赵压平自称是某领导人的外甥,是将军军衔,王贵荣和李彦宜给我们介绍他是国防大学的主任,具体是什么主任没有说。
法院卷检察院张霞2007年9月3日第二次笔录陈述:问:赵压平向你主动说过他是国防大学的主任,将军没?刘回答:说过,我第一次在北京与他见面时,他曾对我说他是将军,国防大学的主任,部长。问:赵压平有没有很正式的向你们介绍自己是国防大学的将军,主任,什么的?刘回答:都在酒桌上,王贵荣给我介绍是国防大学的周部长,李彦宜介绍是国防大学的周主任。
(5)案卷中赵压平对张艳、张霞所说的其自我介绍以及王贵荣、李彦宜介绍他的身份是国防大学的政治部主任、少将军衔,国防大学的部长、将军,国防大学的主任、部长的事予以否认。
通过上述陈述,我们作一下分析:
首先,王贵荣在这次见面前并不认识赵压平的陈述是真实的。如认识,她会直接委托赵压平办理张艳女儿上学之事,不必委托李彦宜办理,再由李彦宜委托赵压平办理。因此张艳称和赵压平见面之前,就听王贵荣介绍赵压平北京国防大学的政治部主任,少将军衔,是张艳编造的。也证明在第一次5人见面时,张霞、张艳称王贵荣介绍赵压平是国防大学的政治部主任、少将军衔、国防大学的部长、将军、国防大学的主任也是编造的。就是按常理在介绍赵压平时也不可能同时给他安这么多头衔,除非王贵荣是疯子。
其次,张艳笔录本身自相矛盾。36页她在第一次陈述见面过程时,并没有提到赵压平有自我介绍,王贵荣、李彦宜向其介绍赵压平的特殊身份。在第二次笔录中,其却说在吃饭时不但赵压平自我介绍、而且王贵荣向她介绍,甚至李彦宜也向她介绍赵压平是国防大学的部长、将军,第三次笔录中更悬,在宾馆,其称王贵荣就给其介绍周是国防大学的政治部主任,王叫他部长,晚上吃饭他们又这样介绍、称呼。在日常生活中,没有这样介绍交往的,除非周、王、侯都有精神病。
再次,张霞笔录也本身相互矛盾。第一次笔录说赵压平自称是某领导人的外甥,将军军衔;第二次笔录说他说他是将军,国防大学的的主任,部长。第一次笔录说王、侯介绍他是国防大学的主任,具体什么主任没有说;第二次笔录说王介绍他是国防大学的周部长,侯介绍他是国防大学的周主任。这种陈述明显是虚假的,编造的,主任和部长显然是不相干的两个职位。日常生活中,自我介绍后,同一时间也没有反复再被人再介绍的,除非都精神不正常。
然后,张艳与张霞的笔录也是相互矛盾的。同一时间、地点张艳称一直被介绍赵压平是国防大学的政治部主任、部长、少将、将军,张霞称一直被介绍赵压平是国防大学的主任,什么主任没有说。
最后,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肯定的确定张艳、张霞在赵压平身份问题上的陈述大部分是瞎编的,是虚假的,是有目的的,其目的就是通过刑事追究向赵压平追回张霞、张艳所介绍的下面5起孩子办大学交给赵压平的钱(张艳的钱王贵荣已保证还清,并且在2006年6月已经还清);张艳、张霞知道赵压平在国防大学有办公室,别人有称其周主任,不排除张艳、张霞主观联想瞎猜,添油加醋为她们联系的其他孩子家长追款而编造出来。被告人称其是某领导人的外甥,本案并无相反证据否定,不能证实被告人是谎称。
再有,张艳第一次见被告人之前,钱款早已由李彦宜交给了赵压平。从日常生活的处事常理来看,赵压平也没有必要再向张艳谎称自己的身份。
综上,赵压平认真履行了李彦宜的委托之事,其没有主观的诈骗故意和客观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关于所谓2006年8月受害人李惠涉案被骗35万元的第二起事实及王霞赵春玉夫妇涉案被骗32万元的第三起事实。
1、这两起涉案的性质也都是民事法律委托关系。2006年9月份之前,张艳女儿一直在北京理工大学南苑分校学习,赵压平、张艳、张霞都误认为张艳女儿的事差不多已经办成了。张霞于是在2006年7、8月份给李惠、王霞赵春玉夫妇介绍赵压平,高、王见了赵压平之后,就委托赵压平办理其子女在北京上学之事,赵压平就答应了。赵压平接受委托之后,先委托王月青办理,后又委托李青办理,并将钱款汇给王月青和李青,很明显赵压平的行为是履行民事委托关系的行为,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2、赵压平认真履行了委托事务,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首先是办事款项的去向及用途问题。法院卷检察院询问李惠2007年9月7日笔录:检察官问:你给赵压平汇的35万元是直接汇到赵压平卡了的吗?高回答:不是,第一次赵压平让给汇2万元定金,汇到了王月青卡上,第二次33万元直接汇到了赵压平账上。法院卷检察院询问王霞2007年9月4日笔录:检察官问:你给赵压平汇过两笔钱,钱都汇给了赵压平了吗?赵回答:第一笔赵压平让我给一个叫王月青的卡上汇了2万元;第二笔钱30万元我直接汇到了赵压平的卡上。4卷第1页-2页王月青笔录:陈宏宁警官问:在2006年7月份,有人从鞍山给你汇了两笔各2万元的款,对吗?安回答:是。问:这两笔钱是干什么用的?安回答:是给办学生用的。问:你在2006年8月14日汇给赵压平的13万元是什么钱?安回答:是办学生的钱。问:有这4万元吗?安回答:包括这4万元。3卷69页王月青笔录:陈宏宁警官问:你和赵压平以前办过学生上学的事吗?安回答:办过,但都没办成。问:你有没有收到过赵压平给你的汇款?安回答:收到过...大约在10万左右。...办学生没有办成我把钱都退给他了。问:你退给他钱有什么凭证?安回答:我有一个退给他13万元的收据(汇款凭证)。3卷78页汇款凭证证实:王月青在2006年8月14日退给赵压平办学生款13万元。3卷51页-52页赵压平笔录:陈宏宁警官问:你和她(王月青)有什么经济来往吗?周回答:我给孩子办上学的事找过她,我给赵君安(李惠之子)、李奇(王霞之子)...办上学找的王月青,她说交定金,李奇和赵君安各两万...都是直接汇给她。问:她在办高岩的事给你退回了13万元吗?周回答:她以前给我退回13万元是办理赵君安上学的事,我给她汇去过13万元,她没有办成又退给我的。问:你和王月青平时有来往吗?周回答:她经常去我办公室聊天。2卷60-61页赵压平笔录:陈宏宁警官问:你说你把钱汇给李青了,有什么证据?周回答:我有给她汇款的凭证。问:你为什么把钱给她?周回答:她给我办(孩子上学之事)。问:她有什么能力给你办?周回答:2005年她就给我办过。问:你能有什么证据证明这15万元汇给她了?周回答:我是办了大约6、7个孩子上学,一次性付给她的钱。问:你说一下这些孩子的名字,都是什么地方的人?周回答:王齐(旗)、赵君安、张林林他们是鞍山的李海燕是辽阳的...2卷90页汇款凭证证明:赵压平为给李奇、赵君安等6、7个孩子办上学,于2006年9月27日给李青汇款36万元,于2006年10月24日给李青汇款102万元。
综上,从办孩子上学款项的去向和用途足以证明,赵压平收到李惠、王霞赵春玉夫妇款后,用这些钱积极办理孩子上学之事,其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如有就无法解释赵压平积极为孩子办上学之事并向办事人王月青、李青汇款的客观行为。
其次是赵压平对李青的信任问题。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9月12日对赵压平的询问笔录:检察官问:李青是做什么的?周回答:办学生的,就是通过非正式渠道给落榜生办上大学的。问:她给这些落榜生办什么性质的学籍?周回答:正式学籍,跟统招生一样。问:你怎么知道她能办成这样的事?周回答:通过朋友李占一介绍的,李占一让我和他一起到学校去看李青给办学生的事,到了学校,我们看到李青领着学生办学生上学的相关事宜,我还问别的学生,学生说与他们不一样,他们是成人教育。问:你问没问李青找谁办这样的事?周回答:我没问,我看到的是事实就相信了。问:李青对你说给你办什么性质的生源?周回答:民族特招班。问:你对民族特招班有过调查没?周回答:我回家上了教育部网站,查到了教育部民族教育的相关精神,我就认为有民族特招班的事了。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西藏班插班生高考招生工作有关问题》,来源为教育部官方网站政策法规中下载。《学校大量违规招生教育部权威为何被蔑视》及教育部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关于今年高招重点打击计划外招生的新闻发布,来源新华网下载(证明社会上确有部分高校违规招生)。证明赵压平的上述陈述是真实的,是其为办孩子上学时真实的主观思想。其也是受害人,其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3、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赵压平向李惠、王霞、赵春玉谎称了自己的特殊身份。
2006年7、8月张霞带着李惠、赵春玉、刘平见赵压平面谈孩子上学之事,由于王霞这次没去,但其却谎称去了,这几人对赵压平的身份问题的陈述如下:
(1)2卷29页李惠第一次笔录陈述:2006年的7、8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刘平、张霞、赵春玉四个人一起去北京和赵压平谈办上大学的事,当时在饭店张霞给我们介绍说赵压平是国防科技大学的主任,是个将军。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9月7日对李惠做的第二次笔录:问:赵压平是干什么的?高回答:刚开始是张霞给我介绍赵压平是国防大学的室主任。
(2)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10月17日对赵春玉的笔录:问:你讲一下你和赵压平认识的过程?王回答:2006年8月初...当时我和张霞一起和他见的面...他自我介绍是中国国防大学管招生的“周主任”。
(3)2卷45页张霞第一次笔录陈述:我和王齐(旗)的爸爸(赵春玉),赵君安的妈妈(李惠)一起见过赵压平,我给他们介绍这是周主任,吃饭时他说他去过沈阳,沈阳军区的人都他叫周将军,都把他喝高了。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8月23日对张霞的第二次笔录:检察官问:见面时怎么介绍的赵压平?刘回答:由于我没怀疑过赵压平的身份,所以向李惠、赵春玉介绍时说赵压平是国防大学的主任,赵压平没有否认,当时北京方面就赵压平一个人。
(4)王霞这次没有去,但我们看看她是怎么编造的。2卷24页王霞第一次笔录:陈宏宁警官问:你把被骗的经过讲一遍?赵回答:...在6月份下旬我去的北京,当时有李惠和张霞...我们在饭店吃饭时见到赵压平,张霞介绍说他是国防大学的周主任,他自称是负责全军教育的,好像说是权当于军级干部,这样我和李惠就权陪着他了。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9月4日对王霞做的第二次笔录:检察官问:赵压平是干什么的?赵回答:...赵压平跟我也说过他是国防大学主任、将军。检察官问:赵压平在什么时间跟你说他的自然情况的?赵回答:赵压平没有直接介绍自己是国防大学的,但张霞向我们介绍赵压平上述身份时,赵压平没有否认,并且在日后与我们交往中也以国防大学主任的身份出现、说话。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10月17日对王霞的第三次笔录:检察官问:第一次你没去吗(指去北京办孩子上学之事)?赵回答:我没去。问:你在以前的询问笔录里为什么说你去北京了?赵回答:第一次是赵春玉去的...当时我就顺口说我去了...赵春玉也是公安局的。
通过上述被害人笔录我们可以看出:第一,都是同时在一个饭桌上见面,3人对赵压平身份的介绍问题,没有一样是能够一致的。第二,就是同一个被害人自己对赵压平的身份问题陈述也是前后矛盾,有的陈述根本不符合正常人逻辑。第三,被害人王霞明明不在现场,针对公安人员、检察官的询问却敢编出当时和赵压平见面详细现场过程。目的都是一个,把民事委托法律关系说成是刑事诈骗的刑事案件,以追究赵压平的刑事责任。因此被害人、张霞关于赵压平是国防科技大学主任、国防大学的主任、将军、国防大学的室主任等身份问题的陈述依法不应采信。
(三)关于所谓2006年8月受害人周迅涉案被骗13万元的第四起事实和朱小林涉案被骗15万元的第五起事实。
1、这两起涉案的性质也都是民事法律委托关系。这两起涉案情况与第二起、第三起一样几乎是相同时间通过张霞、张艳委托赵压平办孩子上学之事的,同样赵压平在这两起案件中也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赵压平在这两起案件中也认真履行了委托事务,其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首先是钱款的去向和用途问题。周迅13万元于2006年8月16日汇给了赵压平,期间朱小林也通过张艳让赵压平找学校,赵压平先委托的南京周英武,4卷13页赵压平给周英武汇款凭证、2卷71页赵压平笔录、法院卷2007年4月18日第6页赵压平笔录证实:2006年8月31日赵压平汇给周英武26万元并委托其办理周迅、朱小林孩子上学之事。周英武未办成,赵压平又委托李青办理。朱小林于2006年9月3日将15万元汇给赵压平,2卷90页赵压平给李青的汇款凭证、2卷60-61页赵压平笔录证实:2006年9月27日、2006年10月24日赵压平为给周迅女儿李海燕、朱小林女儿张林林、李奇、赵君安等6、7个小孩办上学之事,两次支付给李青138万元。
其次是朱小林的钱赵压平已经还给朱小林了。2卷113页朱小林收条证实:2007年1月26日,朱小林收到赵压平返还给孩子张林林办上学没办成还款15万元。
综上,赵压平在钱已到手的情况下,如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其不可能再把钱汇给他人,也不可能再去委托周英武、李青去为受害人孩子去办上学之事,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起也均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赵压平也是受害人之一。
3、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赵压平向周迅、朱小林谎称了自己的特殊身份。
第一,这两起受害人将款汇给赵压平前根本没有见过赵压平,因此赵压平不可能向上述受害人谎称自己的特殊身份。
第二,周迅、朱小林见到赵压平时,钱早已汇给了赵压平,按常理,赵压平没有必要向其二人再谎称自己的特殊身份。至于张霞,在上面三起已经论述,其对赵压平的身份的陈述自相矛盾,根本不足为信。
第三,侦查2卷16页-17页周迅笔录,关于被告人的身份一是其听张霞所说,二是说被告人自我介绍。在张霞的笔录中并没有出现被告人有“国防科技大学的主任大校”的头衔;二是被告人也从未承认过向周迅介绍过该头衔。因此,其对赵压平身份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应采信。
第四,侦查2卷9-12页朱小林笔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是张艳介绍的。而被告人一直否认向其介绍过所谓的“国防大学政治部主任”身份。所谓的“将军”头衔,被告人也予以否认向其自我介绍过。由于张艳对赵压平身份的陈述是相互矛盾的,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朱小林听张艳所说的关于赵压平身份的传来言词依法也不应采信。
(四)关于所谓2006年9月李永和、周小石被骗40万元的第六起事实。
1、李永和、周小石实际委托的是张霞,并给张霞支付了50万元的办事费用。3卷11页李永和笔录陈述:问:你嫂子找谁给你孩子办上学的事?张回答:我不知道。问:你嫂子为你孩子办上学的事花了多少钱?张回答:花了50万元。3卷13页-15页周小石笔录陈述:问:你找的谁办的?周回答:...找的张霞办的,...花了50万元。...当时我要求10月1日(2006年)之前办成,如办不成就退钱,当时她答应了。问:有没有北京的人给你打电话联系关于李晓波(李永和孩子)上学的事?周回答:没有,这事都是张霞一手办的,我别的不知道。问:你后来找她要钱了吗?周回答:我多次找她要钱,她都说让等着。3卷16页周小石证明:2007年元旦后张霞退回10万元。
2、张霞又委托赵压平办理李晓波上学之事。2卷93页汇款凭证证实:2006年9月4日张霞汇给赵压平办孩子上学之事款40万元,2卷张霞笔录43页第一次陈述:李晓波的父亲李永和是我哥的一个朋友,李晓波也是2006年应考的,他也考了300多分,,赵压平说能办,但需40万元,李永和告诉赵压平10月1日之前没有见到李晓波的录取通知书就不办了并将钱返回,赵压平也保证了,李永和把40万元汇给我,我就把钱汇给了赵压平,过了10月1日录取通知书没有收到...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8月23日对张霞的第二次笔录:检察官问:赵压平为李晓波办上学要求多少钱?刘回答:赵压平开始要60万元...我给他讲价定为50万元,我给赵压平汇了40万元。问:赵压平没说要50万元,这怎么回事?刘回答...我无法解释。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4月18日对赵压平的询问笔录:问:李晓波是怎么回事?周回答:是张霞找的我,并说不差钱,我就说得40万元,他家就给我汇了,我正给他家办时,大约10月份,他家说不办了,但没说立即返钱,钱就放我这了。
综合以上当事人对此事的陈述可以证实:第一,办上学之事周小石是委托的张霞,并支付张霞50万元的办事费用,张霞又以40万元的费用委托给赵压平,赵压平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未办成此事,张霞通知不再办理,赵压平就未再办理,钱还没有来的及还,就在2007年1月17日被传唤到北京市海淀公安局被限制人身自由至今。第二,赵压平并未向受害人、张霞虚构事实,虚构身份,办不成退款是本案很多委托人办事之前就已承诺的,赵压平也没有必要再对其身份进行虚假的自我介绍。第三,张霞对此起事实的部分陈述明显是编造的,而赵压平的陈述并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应予认定。第四,本起事实赵压平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本起事实的性质和前5起一样是民事委托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三、本案赵压平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最重要、最核心的是:钱款的去向及用途问题。
1、第一起,2005年7月赵压平收到李彦宜支付的办张岩岩(张艳之女)上学款项,2005年7月16日赵压平委托李玉萍办理张岩岩上公安大学,赵压平支付费用18万元,李玉萍承诺统招指标,如未办妥,15日之内如数退还,但李玉萍没有及时退款。2005年11月13日赵压平委托陈云均办理张岩岩上大学一事,赵压平支付其办张岩岩上学定金10万元,性质为计划内统招,徐保证如未办成,十一月十六日全额退款。2005年12月2日,赵压平委托李青办理张岩岩上大学一事,李青书面保证:少数民族特招班北京理工大学,普招上网(非成人、非网络、非自考),如不是全部退回费用,赵压平支付李青张岩岩办上学费用18万元。2005年12月6日,赵压平返还给李彦宜剩下的张岩岩办学费用5万元,李彦宜当天将该款返还给张艳。
2、第二起、第三起,2006年8月赵压平委托王月青替李惠孩子赵君安、赵春玉王霞孩子李奇办上学之事,王月青答应后,赵压平让李惠、赵春玉王霞先寄给王月青各2万元,后又让李惠寄给自己33万元,让赵春玉、王霞夫妇寄给自己30万元。赵压平收到钱后,又汇给王月青办上学款9万元,王月青未办成,于2006年8月14日将13万元退给了赵压平。赵压平又委托李青办理,赵压平为给李奇、赵君安、张林林等6、7个孩子办上学,于2006年9月27日给李青汇款36万元,于2006年10月24日给李青汇款102万元。
3、第四起、第五起,周迅13万元于2006年8月16日汇给了赵压平,期间朱小林也通过张艳让赵压平找学校,赵压平先委托的南京周英武,2006年8月31日赵压平汇给周英武26万元并委托其办理周迅、朱小林孩子上学之事,周英武未办成。赵压平又委托李青办理。朱小林于2006年9月3日将15万元汇给赵压平,2006年9月27日、2006年10月24日赵压平为给周迅女儿李海燕、朱小林女儿张林林、李奇、赵君安等6、7个小孩办上学之事,两次支付给李青138万元。2007年1月26日,赵压平全部返还给朱小林办孩子上学款15万元。
4、第六起,2006年9月4日赵压平收到张霞支付的办李晓波上学款40万元,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未办成此事,张霞通知不再办理,赵压平就未再办理,钱还没有来的及还,就在2007年1月17日被传唤到北京市海淀公安局被限制人身自由至今。
从以上可以看出,赵压平收到钱款后,这些款都用于委托他人为孩子办理上学之事,赵压平主观思想也想把这些孩子的事都办好。根据我国刑法原理规定:任何诈骗犯罪都必须具备主客观相统一即:犯罪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我们知道人的客观行为反映其的主观思想,本案中,如果赵压平如有诈骗的主观目的,他收到钱款后就不可能再为孩子办上学之事,并将骗到的钱汇给办事之人,这足以说明赵压平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钱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四、公诉机关、原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和判决给赵压平及其家庭带来的灾难。
对赵压平的错误羁押到今天为止(2007年12月16)还差1个月就一年了,期间,父母病重其不能在床边尽孝,父亲临终之前也没有最后看儿子一眼,母亲现也重病卧床奄奄一息,其多么渴望能在去世之前再看儿子一眼。深爱他的妻子和女儿也在家里等着他能早点回家团聚,还有他亲爱的妹妹每天都为此伤心难过,彻夜难眠。
本案公诉机关、原审法院已查扣赵压平款154万元,除去赵压平已还给朱小林的15万元,赵压平返还李彦宜的5万元张岩岩剩下办学费用,以及王贵荣分三次返回给张艳的办学费用。其余足够偿还余下本案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本案受害人并无遭到损失。
综上所述,对赵压平来说,本案所有受害人与其都是一种民事的委托法律关系。如果最终的诈骗分子被抓到,相对于诈骗分子,赵压平和其他受害人一样也是诈骗分子的受害人。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阁下:原审判决的错误在于偏听偏信受害人对于赵压平身份的不实陈述,而漠视赵压平真正办理委托之事的客观行为。我和我的当事人及其他的家庭成员深知诸位大法官会依法公正的判决本案,我们也相信诸位大法官阁下定能会以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法律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判断赵压平的行为罪与非罪,我们期望及时收到体现诸位大法官客观公正的判决,并期望尽快立即释放赵压平,让母亲尽快见到儿子,让女儿尽快见到爸爸,让妻子尽快见到丈夫,让妹妹尽快见到哥哥,让一家人幸福的过一个中国人喜庆的传统佳节-春节。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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