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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压平涉嫌诈骗罪补充上诉状
上诉人:赵压平,曾用名周亚萍,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金坛市,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文化新屯,捕前住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博园5号1门307室,系国教兴业(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鞍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一)原审判决第2页第一起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张艳(被害人)通过中间人王贵荣、李彦宜结识了被告人赵压平,周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能够使张艳之女(张岩岩)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正式录取,于同年7月骗得张艳38万元。该查明是错误的,歪曲了事实本来面目。
事实一、张艳根本不是本案受害人,其也未受到任何经济损失。张艳与本案证人王贵荣是民事委托法律关系,王按与张艳的多次协议的承诺,已全部返还了张艳40万元办上学的款项(含判决认定的38万元)。该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足以证明:
1、侦查3卷第100页-107页书证,证明张艳与王贵荣自2005年4月18日、5月16日、6月28日、6月30日、7月4日、12月6日,2007年1月19日共8次达成书面的委托和还款协议,即张艳委托王贵荣办理孩子上学事宜以及办不成全额退款的民事法律协议。
2、侦查4卷68页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侦查3卷19页、23页李彦宜笔录,39页王贵荣笔录,证明王贵荣未完成委托事项分三次已按承诺返还张艳款项40万元。
3、侦查2卷35、36页张艳笔录,证明张艳与被告人第一次见面认识是在2005年底,之前并不认识。而判决查明2005年4月,张艳结识了被告人,周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于同年7月骗得张艳38万元。这种歪曲事实令人发指,应予以纠正。
上述书证及证人证言对该事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艳不是本案受害人,被告人并没有诈骗犯罪行为。法院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事实二、被告人认真履行委托事宜,没有诈骗张艳38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侦查3卷29页李彦宜提供的书证,20页、26页李彦宜笔录,32页被告人向李彦宜出具的收据,53页赵压平笔录,法院卷赵压平笔录,未装卷李玉萍的汇款凭证、证明及徐云军的汇款证明、证明,侦查4卷13-14页、16-17页汇款证明(注汇给李希陶实际是付给李青的),侦查2卷90页汇款凭证,侦查4卷52页、44页李青通缉情况。证实被告人认真办理李彦宜委托为张艳之女上学之事,被告人先找的李玉萍办理,给其汇款18万元,没有办成。又找的徐云军汇张岩岩办上学款定金10万元,无果。被告人后找的李青,给了其18万元。给李青的这种转委托,委托人李彦宜是知道的,并且要求被告人让李青当面写了一份保证,办不成退钱。其他的被委托人也做了办不成退钱的保证。同样被告人也做了相同的承诺。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在认真履行委托事宜,没有欺骗李彦宜,更没有欺骗张艳。
事实三、被告人没有谎称自己的特殊身份。下列证据可以证实:
1、侦查3卷37-39页王贵荣自诉材料,未装卷的王贵荣笔录2页-3页,侦查2卷张艳笔录35页、36页,侦查4卷46页情况说明,证明王贵荣从未向张艳介绍过被告人的特殊身份,张艳陈述总共只见了被告人两次,一次2005年低,一次2006年11月,在第一次见面过程其陈述:王贵荣告诉我她是通过李彦宜找被告人的。其自己也没有说被告人向她自我介绍,或王贵荣、李彦宜向其介绍。被告人在国防大学有办公室,别人有称其周主任,不排除张艳主观联想瞎猜,为她联系的其他孩子家长追款而编造出来的。被告人称其是李岚清的外甥,本案并无相反证据否定,不能证实被告人是谎称。
2、2005年底第一次见面时,在场的有张艳、张霞、王贵荣、李彦宜、赵压平,但张霞与其他证人关于介绍被告人身份问题上的陈述严重相互矛盾。在被告人身份的问题上,张霞的证言根本不能相信。
3、侦查3卷46页王丽娜笔录,37-39页王贵荣自诉材料,未归卷王贵荣笔录2-3页,3卷29页李彦宜提供的书证,32页赵压平给李彦宜的收据,证实被告人是受李彦宜之托再托李青办理张艳女儿上学一事,从钱款的转移来看,被告人只对李彦宜负责。张艳第一次见被告人之前,钱款早已由李彦宜交给了被告人。从日常生活的处事常理来看,被告人已没有必要再向张艳谎称自己的身份。
(二)原审判决第5页第二起、原审判决第6页第三起:2006年8月,李惠通过中间人张霞找到被告人,周谎称能使李惠之子(赵君安)被中国传媒大学正式录取,骗得李惠35万元。2006年8月,赵春玉、王霞夫妇通过中间人张霞找到被告人,周谎称能使赵春玉、王霞之子(李奇)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正式录取,骗得赵春玉、王霞32万元。
上述两起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
事实一、被告人认真履行委托事宜,办理委托之事,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1、侦查3卷69页-70页王月青笔录,侦查4卷1页-2页王月青笔录,侦查2卷张霞笔录45页,3卷51-52页赵压平笔录,2卷赵压平笔录69-73页、77页,以及法院卷赵压平笔录,侦查3卷78页王月青汇款凭证,侦查4卷13-14页、16-17页汇款证明(注汇给李希陶实际是付给李青的),侦查2卷90页汇款凭证,侦查4卷52页、44页李青通缉情况。
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认真履行委托事宜,办理委托之事,先找的王月青,王月青答应后,被告人让两受害人先给王月青各汇2万元,自己又支付给王月青9万元,后来王月青未办成,被告人就又找李青办理,并把钱汇给李青,这些客观行为证明被告人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事实二、被告人在这两起中没有谎称自己的身份。
1、侦查2卷24页王霞笔录,法院卷王霞的三份笔录,证明王霞做了伪证,其关于被告人的身份问题的陈述是不能采信的。
2、侦查2卷45页张霞笔录,证明被告人与李惠、赵春玉、张霞第一次见面时,张霞只介绍被告人是周主任。笔录问:他提没提过他是主任、将军等?张霞答:我给他们(李惠、赵春玉)介绍这是周主任。这种介绍符合正常交往的礼节。至于受害人反复称被告人不断自我介绍是:自己是国防大学的部长、主任、政治部主任、将军、大校、国防科技大学的主任等头衔,这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逻辑。
3、法院卷赵春玉笔录与侦查2卷29页李惠笔录,张霞笔录45页,在关于被告人的身份介绍问题,均是相互矛盾的,这反映了受害人为了挽回损失,编造一些虚假事实的正常心里。
(三)原判决第四起、第五起查明事实错误:
事实一、被告人认真履行委托事宜,办理委托之事,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1、侦查2卷92页-95页,90页,侦查4卷13页,侦查2卷112页-113页证明:被告先找的周英武办理,并给周汇去26万元,周英武没有办成,又找的李青办理,被告人在2006年9月27日、10月24日将款汇给的办事人李青。2007年1月26日赵压平因没办成上学之事返还给朱小林15万元。证明被告人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侦查2卷赵压平笔录56-57页、60-61页、69-73页、77页、侦查4卷44页、52页关于李青情况。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未诈骗的行为,其也是受害人之一。
事实二、被告人在这两起没有谎称自己的身份。
1、侦查2卷16页-17页周迅笔录,关于被告人的身份一是其听张霞所说,二是说被告人自我介绍。在张霞的笔录中并没有出现被告人有“国防科技大学的主任大校”的头衔;二是被告人一直否认向周迅介绍过该头衔。
2、周迅是2006年8月16日给被告人汇的款,2006年11月初被告人要周迅孩子到北京报到,双方第一次见面,如果是诈骗,钱已到手,被告人更没有必要谎称身份。这不符合常理。
3、侦查2卷9-12页朱小林笔录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是张艳介绍的,被告人并没有向其介绍所谓的“国防大学政治部主任”。所谓的“将军”头衔,被告人也一直予以否认。
4、朱小林是2006年9月3日给被告人汇的款,2006年11月初双方第一次见面,同样,如果是诈骗,钱已到手,按常理被告人没有必要谎称自己的身份。这不符合常理。
(四)原审判决认定的第六起查明事实错误。
事实一 、周小石实际委托的是张霞,并给张霞支付了50万元的办事费用。3卷11页李永和笔录陈述:问:你嫂子找谁给你孩子办上学的事?张回答:我不知道。问:你嫂子为你孩子办上学的事花了多少钱?张回答:花了50万元。3卷13页-15页周小石笔录陈述:问:你找的谁办的?周回答:...找的张霞办的,...花了50万元。...当时我要求10月1日(2006年)之前办成,如办不成就退钱,当时她答应了。问:有没有北京的人给你打电话联系关于李晓波(李永和孩子)上学的事?周回答:没有,这事都是张霞一手办的,我别的不知道。问:你后来找她要钱了吗?周回答:我多次找她要钱,她都说让等着。3卷16页周小石证明:2007年元旦后张霞退回10万元。
事实二、张霞又委托赵压平办理李晓波上学之事。2卷93页汇款凭证证实:2006年9月4日张霞汇给赵压平办孩子上学之事款40万元,2卷张霞笔录第一次43页陈述:李晓波的父亲李永和是我哥的一个朋友,李晓波也是2006年应考的,他也考了300多分,,赵压平说能办,但需40万元,李永和告诉赵压平10月1日之前没有见到李晓波的录取通知书就不办了并将钱返回,赵压平也保证了,李永和把40万元汇给我,我就把钱汇给了赵压平,过了10月1日录取通知书没有收到...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8月23日对张霞的第二次笔录:检察官问:赵压平为李晓波办上学要求多少钱?刘回答:赵压平开始要60万元...我给他讲价定为50万元,我给赵压平汇了40万元。问:赵压平没说要50万元,这怎么回事?刘回答...我无法解释。法院卷检察院2007年4月18日对赵压平的询问笔录:问:李晓波是怎么回事?周回答:是张霞找的我,并说不差钱,我就说得40万元,他家就给我汇了,我正给他家办时,大约10月份,他家说不办了,但没说立即返钱,钱就放我这了。
综合以上当事人对此事的陈述可以证实:第一,办上学之事周小石是委托的张霞,并支付张霞50万元的办事费用,张霞又以40万元的费用委托给赵压平,赵压平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未办成此事,张霞通知不再办理,赵压平就未再办理,钱还没有来的及还,就在2007年1月17日被传唤到北京市海淀公安局被限制人身自由至今。第二,赵压平并未向受害人、张霞虚构事实,虚构身份,办不成退款是本案很多委托人办事之前就已承诺的。第三,张霞对此起事实的部分陈述明显是编造的,而赵压平的陈述并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应予认定。第四,本起事实赵压平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本起事实的性质和前5起一样是民事委托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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