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混和血迹,两者的血迹难道真得如此泾渭分明吗?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所采用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上诉人杀害被害人,也不能证明上诉人自杀未遂,一审判决不能排除第三人进入现场,也不能排除没有第三人接触过水果刀和铁榔头,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是事实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必然得出上诉人杀人和自杀未遂的。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 年修订以来,尽管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有罪推定的观念以及现行司法体制的缺陷,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从一开始就举步维艰。实践中大量的应当判处无罪的案件,却进行了折衷处理,比如本案,如果上诉人真的犯罪事实清楚,因为手段特别残忍,而又拒不认罪,又没有丝毫其它从轻情节,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一审判决却使用了含糊其辞的语言,“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什么是本案的实际情况,个中隐衷,辩护人不难理解。
我们国家无疑最终要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这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作为法律人,推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更是不可推卸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的上诉人,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说有可能是她杀害了被害人,但同时也有可能是不是她,而且她可能也是受害人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是按照传统的有罪推定对上诉人判处刑罚,还是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上诉人无罪,这无疑是简单而艰难的选择!这需要勇气。
在今年的8月份,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故意杀妻一案的被告人王鹏无罪,被人民法院报以头版进行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功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在佘祥林类型冤案不断被披露的今天,在人权观念、程序正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本辩护人衷心的希望贵院能够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上诉人冯某某无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