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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如实供述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如实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犯罪事实”一般是指据此事实能够确定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的事实。“如实”的判断标准,一般体现在单位相关人员交待的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同单位已实施的主要罪行及犯罪过程基本相符,供述的犯罪性质必须如实,如不能将抢劫交待为抢夺;但并不要求同犯罪的细节全部吻合。有观点认为,4单位自首交待的全部罪行或犯罪事实的范围在理想要求或应然要求上应是单位的全部罪行或全部犯罪事实,而在实然要求上则是能据以确定单位行为的犯罪性质的主要主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只要单位交待了能据以确定单位行为的犯罪性质的主要主客观事实,就应作为自首的交代来对待。当然,由于单位犯罪是所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所有自动投案者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必须如实交待其所知道的其他人员的犯罪事实,才能认定单位如实供述罪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邢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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