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幅度相适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关于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的时间限制。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2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3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3、戴罪立功的刑罚奖励。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五、结 语
概言之,立功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奖励制度符合刑法的正义性,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提高司法效率。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或执行刑罚中,必须以立功的构成条件对犯罪分子是否有立功表现、立功的大小予以确认,并相应决定是否可以或应当对犯罪分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减刑。我国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较为明确,但仍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如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的条件中,“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应明确规定包括“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又如立功从宽处罚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主要表现在刑罚裁量中,认定立功时,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须查证属实,或者对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才能认定立功。而“查证属实”、“侦破其他案件”的时间可能会超过犯罪分子的案件审判时限的最后期限,这样一来可能会使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及时查实、其他案件没有及时侦破,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从宽外罚。建议刑法中对立功的从宽处罚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如规定以“查证属实”、“侦破其他案件”的时间为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是否认定立功的裁判的时间。立功规定的不断完善,将更好地促进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作用的发挥。
注释:
[1] 陈兴良:《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96页、第118页。笔者借鉴了陈兴良教授对刑罚适用分为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个阶段。
[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81页。
[3] 邵维国:《论立功》,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1999年第5期,第17-21页。
[4] 陈兴良:《刑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10-111页。
[5] 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修订版,第306页。刘家深等将“犯罪分子”定义为“触犯刑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笔者认为此定义不够全面,“犯罪分子”还应当包括“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的人。”
[6] 司明灯:《自首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载于《刑事审判要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辑,第139页。
[7] 付晓畅:《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犯罪数额、情节应作相同认定》,载于《公民与法》审判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主办,2003年7月号总第13期,第49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3)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即“两指”),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3)项规定的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即“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9] 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修订版,第307页。
[10] 赵长青:《新编刑法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309-310页。周其华:《中国刑法总则原理释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30页。
[11] 周其华:《中国刑法总则原理释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93页。
[12] 李光灿、宁汉林、马克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7月第1版,第599页。
[13] 陈兴良、李汝川:《刑法总论》,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63页。
[14] 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2版,第179-180页。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