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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09 14:32:31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 三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l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 四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 一 ) 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 ? 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因而我们认为,应以其中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罪的数个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以二罪并罚,

( 二 ) 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 ( 1 )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 2 )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 ( 3 )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 三 ) 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 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 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依据第 375 条第 1 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


三、处罚

根据本条第 1 款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 ; 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 ; 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 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 ;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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