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希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2年7月11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
苏高法[2002]246号
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申诉、申请再审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现对申诉、申请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诉、申请再审的受理与案件复查
1、申诉、申请再审复查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针对申诉人、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理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的审判活动。
2、申诉、申请再审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申请再审;下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4、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2)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3)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申请的;
(4)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5、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申诉、申请再审的审查处理: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2)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3)原经本院复核的;
(4)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申请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再审申请的;
(5)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刑事案件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申请人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刑事申诉,不利于被告人的,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罪刑相应追诉时效届满前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不受提出时效的限制。民事申请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二年内提出;
(3)有具体的申诉、申请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7、申诉、申请再审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状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文书副本。
申请再审应当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申请再审状副本。
8、申诉状、申请再审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上述人员的有效通讯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申诉、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提出新证据的,必须列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
9、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诉、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1)申诉、申请再审主体不适格的;
(2)申诉、申请再审超过申诉、申请再审期限的;
(3)对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
(4)对确认仲裁裁判的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的;
(5)对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申请再审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6)对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7)申诉、申请再审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两次审查处理后,没有新的理由又再行申诉、申请再审的。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告知当事人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或者直接将申诉状或者申请再审状等材料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11、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申请再审状,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再审申请人。
12、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除刑事公诉案件外,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不需要听证审查的,可以书面审查。
13、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针对申诉、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14、人民法院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经复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诉、再审申请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应当作出再审决定、裁定;
(2)申诉、再审申请符合提起再审条件,但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申请撤回申诉、再审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利益的,应予准许。
(3)申诉、再审申请不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应当通知驳回。
15、人民法院复查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16、刑事案件的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再审:
(1)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系被错误控告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主体资格、行为性质或行为结果的证据相矛盾的;
(3)有证据表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或取得不合法的;
(4)未被原审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5)量刑超出法律规定幅度的;
(6)其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
17、刑事案件有下列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
(2)违反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位阶适用规则的;
(3)适用失效或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18、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无法举证的新证据,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的;
(4)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取得不合法或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6)原判决、裁定认定证据明显违背证据规则,导致认定案件事实出现重大错误的;
(7)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的;
(8)其他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19、民事案件,原审存在下列适用法律错误情形之一,并导致裁判结果重大错误的,应当再审: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
(2)违反法律位阶适用规则的;
(3)适用失效或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的;
(4)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20、民事案件,原审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并因此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再审:
(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调解不成的;
(4)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基本诉讼权利的;
(5)未经传票传唤,即缺席审理和判决的;
(6)违反受理案件专属管辖规定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前款第(1)、(2)、(6)项,原审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不得以此理由申请再审。
21、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不知道或不能知道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但申请再审人是原审被告并以新证据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除外。
(3)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真实的;
(4)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取得不合法或未经质证的;
(5)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的;
(7)其他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情形的。
22、行政案件,原审具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3、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再审。
2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诉、申请再审,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
(1)调解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
(2)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三、再审裁判
(一)一般规定
25、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改判是指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处理结果。
26、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作为原审据以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在原审后被依法变更或撤销或发生变化,且因此影响到原审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27、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原审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应当依法改判。
28、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应裁定撤销原裁定,由原一审法院审理。
29、民事、行政案件因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而再审的,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确定是否维持、撤销、或改变原裁判;如果提审或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若调解不成,应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30、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再审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作出新的裁判;如果是提审或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发回重审。
原审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有遗漏裁判,经再审调解不成的,再审应当依法改判;如果是提审或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发回重审。
31、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改判:
(1)民事、行政案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认识上不一致的;
(2)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裁判结果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
(3)涉及责任分担的案件,主次责任的确定正确,对于其他具体责任的分担比例存有争议的;
(4)原裁判有部分遗漏证明或错引、漏引法条情况,但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5)原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理由阐述、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但原裁判文书主文正确或者基本正确的;
(6)原裁判定性有部分错误,但即使定性问题纠正后,原裁判结果仍在可以维持范围内的;
(7)原裁判应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