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海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辩护词
合议庭:
我们参与法庭辩论,完全是基于对诸位法官的尊重,这决不表示我们认为今天法庭调查的程序合理合法。
我们担任张案的辩护律师,时在一审庭审终结宣布休庭定期宣判之后,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法庭会因案件的特殊而请示上级,需要时间,故除了依法与被告人交谈两次外,未再履行其他辩护职责,以免对法庭形成干扰。不意休庭15个月之后,法庭并不宣判,却以控方有证“需要进行法庭调查”为由,通知开庭进行“质证”。其他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致指出:这是程序上的“回归”,属于合议庭的专断,于法绝无根据,仅仅是出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考虑,参加了法庭活动。我们支持这个观点,赞同他们的立场。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次重新开庭调查质证的新证,只有一份书面材料,即国安局2001年5月31日形成的《工作说明》。这怎么会是“新证”呢?我们有理由要求公诉人回答:既然你们认为这是一份重要证据,当年9月28日第一次开庭前为什么不移送,开庭时为什么不出示?公诉人说:“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什么时候提出证据都可以。”不对!法律哪有这种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诉讼各方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有时间的限制”(13条),“举证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开庭审理的日期”(100条,68条)。对此,另有重要“说明“,内容要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举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该“说明”还着重指出:“若无任何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将形同虚设。”我们在北京辖区内办理案件,参加诉讼,谁都没有理由不执行这些规则。
关键在于:控方举出的《工作说明》根本没有作为充当证据使用的条件。分三点详予说明:
第一、该《工作说明》是说明者与接受者之间工作关系的解说或诠释,它只能起着他们之间一致认同的某种作用,并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第三者”。进一步说,说明不是证明。任何机关(即使有特殊的权限)的“工作说明”,不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可,对外都没有约束力。
第二、从内容上说,这是国安局写给检察院的“工作说明”,意在说明被告人有犯罪活动。其中涉及5次“聚会”,但只有三次有国安局“线人”的书面汇报可“证”,其余两次则只有“说”,并无“证”,检方全盘收受,又不要求补侦,这不仅说明其内容决非真实可靠,而且证明着检方起始并未视之为可信的证据,因而直至开庭也未移送法庭。
第三、从形式上看,如果把它作为公文性书证,则因其不符合制作公文的规范性要求,缺乏书证要件,故失去了证明的效力。
总之,这份《工作说明》不是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至于作为“说明”附件的李宇宙“书面陈述”中涉及的内容,因受到四位被告人先后一致的拒绝,斥为不实,我们要求传唤李宇宙到庭质证。否则,这种未经合法质证的孤证,当然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对此无可争辩。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有必要指出:李宇宙陈述中,有指摘我们的被告人张宏海污蔑共产党、攻击解放军的言论,借以表明“颠覆罪”能以成立。但是,起诉书未作指控,一审审理终结15个月之后,检方却举为“证据”,意图证明张宏海有罪,这岂不是“欲加之罪”么?请问公诉人,您们为什么这么做?
审判长:借这个机会,我们要对起诉书的内容提出辩驳,为张宏海辩,分三点说明——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核心问题是,张宏海等人“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恰恰是在这一核心问题上,我们与公诉人存在着尖锐的分歧。事关重大,申辩如下:
第一、泛指“新青年学会”非法,却举不出一项视为或可以定为“非法”的根据,仅有空言,凭什么给人定罪?如此罗织,还怎么能使公民享有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的结社自由?
第二、“新青年学会”的性质,体现在该学会的章程和它的宗旨中。这个章程,既没有非法的提法,又没有违法的规定,从它的“宗旨”中更找不出“颠覆国家政权”的动机与目的,怎么可以据以定罪呢?应当指出,把“探索社会改造”作为犯罪的指摘,近似荒唐。只要有社会,不管属于哪个类型,就需要改造;改造社会使之趋向完善是项永恒的任务,张宏海等持“积极”态度,应加以鼓励而不该无端指控!
第三、案中材料表明:“新青年学会”草创后,尽管有人提出过“在全国设立分会”的“主张”(引文均见〈起诉书〉),但它一无人员,二无经费,三无办事机构,四无会址,五无任何团体与之联络支持,纯属一个自学、自律、极其松散的学习性小团体的雏形,与一般的“读书会”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更何况它早在有关方面立案侦查之前已经宣告解散,“分会”之议也化为烟云,有什么理由还要对这样的“组织”定性为“非法”而要对其成员治罪呢?退一万步说,就算有错,例如有人会说“没有注册”之类,但错不是罪,有错改了也不行么?
起诉书说:“该组织进行了分工,……张宏海为干事”。即使如此,也不构成犯罪。问题不在于有“分工”,而在于干什么事。从整体上说,“学会”从草创到解散,无人干“颠覆政权”之事;就张宏海而言,他作为一个“干事”,据靳海科的陈述,也仅止于“召集开会”,会议内容与罪无关,召集者又何罪之有?
二、据起诉书,张宏海等人“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互联网站和刊物,……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这段话其实就是“新青年学会”的全部“颠覆”行为。其中的发表文章,拟办网站、筹备刊物,都是公民应有的合法的正常的活动,与罪行毫无关连,无须申辩。关于“使用暗语”一节,似是惊人之笔,说穿了无非是三、四个青年想使用化名、笔名写点文章,不愿张扬而已,起诉书以所谓的“策略”冠之,企图造成一种确有阴谋暗藏的印象,真的是“何患无词”了。公诉人以国家检察机关的名义,用这样的内容和言辞,强行加罪于无辜,太过分了。试看上述的四种行为,有哪一种能与“颠覆政权”沾边!
三、起诉书说,张宏海等人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对此,也有三点辩驳——
第一,这条指控的第一个论据是“实施……假民主”问题。请允许我们冷静地理性地结合现实政治生活提出一个问题:我们这些年来搞过“假民主”没有?我们搞得还少么?远的不说,三天前,本月18日,《读书周报》转发了本期《炎黄春秋》刊发的迟泽厚的《我亲历的中共“九大”》,具体地揭示了“九大”公开地大搞假选举即“假民主”。迟文写道:“各代表团受领任务:把哪些人投或不投这10名对立面的票,落实到人头;各代表团明确了自己的任务后,必须以三忠于的高度,以党性保证,按照要求投票。”结果毛泽东以1510票全票当选,朱德809票,陈毅867票……。面对如此严酷的事实,回顾当的历史,能不感到震撼。当代有志于民主的青年学子提出批评,即使语含刺激,难道不该予以认同,怎么反倒弄成“推翻党的领导”了呢?
第二、这条指控的第二个论据是“结束老人政治。”公诉人不会不知道,“结束老人政治”是邓小平的一条重要思想,因其正确,故为“十六大”全盘接受,付诸实施,如果硬要说宣传“结束老人政治”就等于“颠覆政权”,试问这是把矛头指向何人了呢?起诉书的指控何其荒谬,还用证明么?
第三、指控涉及的两条论据与“社会主义制度”问题没有牵连,乱凑罪状,硬加上了。这样的指控,已是不值一驳了。
概括地说,“新青年学会”成员的上述言论,反映出他们对现实问题进行“探索”的朝气,当权者的责任是积极引导,使其对“改造社会”起到更加良好的作用,而决不应该予以扼杀,甚至意图以法绳之。即使其中有人说了错话,不是也应施以教育,使其纠正么?而每个个人可能发出的“错话”,又都不能视为“学会”的意思和意志,这是无须说明的。
诸位法官:我们的辩驳有理有据地证明:起诉书的指控,扭曲了、颠倒了事实,通篇没有一点可信的“有罪证据”因而指控不能成立,理应予以驳回。张宏海无辜被关押已长达两年有余,超期羁押,超越审限,相当严重。审判长指示我们:再次延期审理之后,已向高院“备案”,按高院规定,“备案”之后可不以超期论。我们对这一“备案”之说不敢苟同,因为它实在没有法律根据。我们吁请合议庭还他以自由,让他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罢。宣判之前,请求允准我们前已提出的“取保候审”的申请。
辩护律师:张思之 阎如玉
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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