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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6 18:04:59

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阅卷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张某某没有指挥工人毁坏长福公司财物,指控被告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伙同其它合伙人指挥工人砸毁工地工程部办公室及食堂;货车司机张超、吴锦中的证言证实货车不是被告张某某所雇,指控被告张某某雇佣两辆货车运送工人到长福公司不能成立。被告张某某未与被告陈宏毅同时到达长福公司,公司玻璃大门、总经理办公室、董事长办公室、公司会议室等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被砸毁时被告张某某尚未到达长福公司,指控被告张某某指挥工人破坏上述设施及用品不能成立。
    1、被告张某某前后一致供述其到长福公司时长福公司办公室已被破坏完毕,自已没有指挥工人破坏公司财物。
    被告张某某2003年10月14日在被公安机关首次传唤时陈述:“我们上了四楼长福公司的办公地点,看到里面一片狼藉,门口的玻璃破了,单椅也倒了,一些物品摔得满地都是,工人都挤在里面,……” (见公P127);2003年10月28日被告张某某的笔录:“我与叶存杰、黄崇建三人就从地下车库绕道从楼梯往上向长福公司去的。……我们刚从地下室楼梯往上走时就看到长福公司的滕明下楼来了,我也没与他打招呼就往上走,我们到四楼长福公司办公地时,看到公司大门的玻璃已经被打碎散在地上,公司走廊里都是工人,长福公司的总经理室与董事长办公室已经被砸得一团糟了,工人们基本上都没动手了,工人们有的还想去砸长福公司的财务室但被我制止了。” (见公P139);2003年11月7日被告张某某笔录:“问:长福公司的大门玻璃是怎么破的?答:我当时并未到场,等我到了长福公司楼上时,大门玻璃已经破了,事后听说是陈宏毅去推玻璃门时弄破的,陈宏毅的手还被割伤了。” “问:你知道长福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办公室是怎么被砸的吗?答:被砸时我不在现场,我事后听说当时在进入董事长办公室,陈文彦的老婆站在门口不让进去,后来陈焕光把她拖开了,接着把门踹开,然后就进去了,后来办公室就被砸了。”(见公P146)。在庭审调查中,被告张某某同样供述自已是从地下室绕道长福公司所在的审计大楼西面那部楼梯到四楼长福公司的,到达四楼时,长福公司已被破坏完毕,根本不存在被告张某某指挥工人砸毁长福公司办公室之事。
    2、出庭作证的五位证人的证言均可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到达现场时长福公司的办公室已遭破坏。
    证人陈秀邃、程顺洪明确证明被告张某某是和他们一起绕道地下室从楼梯上到四楼长福公司,证人张慈棠证言证明他到长福公司门口时看到被告张某某也刚刚来到长福公司,而上述证人到达长福公司时长福公司办公室已经被破坏,证明被告张某某到达长福公司后连指挥工人进行破坏的机会都没有,根本不存在指挥工人进行破坏之事。
    证人叶存杰证言他与陈宏毅上楼后,再下来时已经碰到很多工人到长福公司,当他下到地下室时在地下室碰到被告张某某,映证了证人陈秀邃、程顺洪的证言是真实可信的。证人王高平是第一个到现场的人员,证明他看到被告张某某时办公室已经被破坏完毕。
    上述证人证言映证了被告张某某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某确实是从地下室绕道西面楼梯上到四楼长福公司,到达公司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长办公室已被破坏完毕。
    3、被告陈宏毅供述张某某未与自已一起到长福公司。
    4、长福公司董事长邱有锋、办公室主任杨兴茂的证言未指认被告张某某指挥工人公司财物。
控方在法庭上出示接受质证的长福公司董事长邱有锋2003年元月17日陈述指控其他被告破坏公司财务,但没有直接指认被告张某某在该事件中的行为。
    长福公司办公室主任杨兴茂案发时在第一现场,指认其他几个工头煸动民工砸东西,但没有指认被告张某某煸动民工砸东西。
    5、控方的其他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长福公司董事总经理在事发后第四天即2002年12月25日及2003年9月29日所作的笔录相对比较客观,这两份笔录均没有明确指认被告张某某的具体行为。但是,2003年11月3日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前述出庭作证的证人陈秀邃、程顺洪及被告张某某均证明他们从地下室绕道西面楼梯时在楼梯上遇到滕明,张某某又是在后一部车的车斗中,因此滕明不可能看到张某某从后一部车的驾驶室中下来。滕明的证言提到“到公司门口时情景已经非常混乱噪杂,当时对张某某没什么印象”也映证了张某某当时尚未到达长福公司。在这一天的笔录里滕明又讲:“我被挤在门口,看不到张某某的行为,但从声音上可以辩出,他对邱有锋讲:‘今天无论如何如果没有钱,你不要想走,整个公司把你炸掉。”这个情况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滕明2003年9月29日的笔录提到上述话是陈宏毅讲的,而不是张某某(见公P204倒数第4行起)。如前所述,邱有锋本人也未指控张某某有说上述话。因此滕明的上述证言不可信。
    证人邱文美系长福公司原董事长陈文岩之妻,在公司协助财务部工作,平常张某某没有和她联系,她对张某某比较陌生,在事隔近一年的2003年11月3日所作的证言:“陈宏毅和张某某带着工人一路走来,张某某用脚踢了两脚还打不开门,最后用肩膀顶开门,然后用手指着工人说:‘进去摔了,有事我负责’”根本不符合事实。被告张某某案发后曾在公安机关供述是陈焕光把董事长室的门踹开(见公P146),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
    长福公司出纳李道龙、原董事长陈文岩弟弟陈文光在2003年11月7日的笔录指认被告陈宏毅、张某某走在前面与庭审调查的情况出入很大,同时这两位证人与前面两位证人滕明、邱文美一样,与长福公司有密切的关系,证言也是在事隔近一年作出的,其证言是不客观的。
    两位保安马有帅及霍本升与被告张某某不是很熟悉,在事隔近一年的2003年10月20日所作的证言与事实出入很大。事实上,这两位证人对当天自已所穿的服装尚且记忆不清,何况其它。他们指认被告张某某与陈宏毅一起从电梯上到长福公司这一说法已被本案的大量证据所否定,证人霍本升指认被告张某某猛拽玻璃大门更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综合以上证据分析,被告张某某到达长福公司时长福公司已被破坏完毕,指控被告张某某指挥工人毁坏公司财物不能成立。
    二、本案的起因在于长福公司的不当行为,与被告张某某无关。
    本案是因为长福公司未及时向工程施工方支付工程款,致使工人工资未能及时发放,在工人提出要求后未能妥善处理,欺骗工人,导致矛盾急化,工人情绪激动,造成损害后果发生。
    证人陈惠忠2003年10月17日的证言:“长福公司的邱有年找到我与林位雅先劝说工人,后来邱有年就把我与林位雅以及几个工人叫到工地办公室,邱有年对我们说:‘你们工资的数目结算一下,让陈宏毅签字认可后拿到我公司来拿钱。’”因此第二天他和林位雅拿着欠条到长福公司拿钱,这一证言得到了证人林位雅证言的映证。长福公司的邱有连及陈文光两位证人证明事发当天陈惠忠与林位雅确实带着欠条来到长福公司拿钱未果,也映证了证人陈惠忠的证言属实。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才造成事件的发生。
    三、福州市价格鉴证中心对长福公司财物损失的所作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事发后,公安机关未对长福公司被损坏的财物作提取笔录,当天长福公司被损坏物品无法确定,价格鉴证中心只能对受损物品价值进行鉴定,无权对哪些财物受到损坏这些事实进行认定。在做具体价值认定时,所依据的发票等也是虚假的。因此,本份证据缺乏客观性,不能采用。
    以上辩护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辩护人:陈少峰律师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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