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的主要特征
【文献号 】1-395【原文出处】法学评论【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199905【原刊页号】108~112【分类 号】D414【分 类 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002
【 标 题 】浅论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的主要特征
【 作 者 】朱华池
【作者简介】朱华池,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当前计算机信息网络在我国得到迅猛发展,大大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同时计算机犯罪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而在各种计算机犯罪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犯罪正逐渐显示出其破坏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第286条第3 款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犯罪加以规定,为我国以刑罚手段惩治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治龈米锏墓钩商卣骷霸谒痉ㄊ导杏ψ⒁獾奈侍狻?/SPAN>
【关 键 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性程序/犯罪
【 正 文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12.9)中把《刑法》第286条概括为一个罪名,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从更好发挥罪名功能的角度考察,也可以将本条三款规定之罪分别确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三个罪名。(注:皮勇、赵廷光:“我国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199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本文从第二种观点出发,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本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秩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本罪的行为对象是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为了更好地研究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我们首先要对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加以了解。
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1.计算机病毒的定义
关于计算机病毒的概念,国内外有许多看法:
(1)计算机病毒之父弗雷德·科恩博士(Fred Cohen)1984 年把计算机病毒定义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它通过修改其它程序把自身或其演化体插入它们中,从而感染它们。”(注:Cohen, F.,1984."Computer Viruses-Theory and Experiments",IFIP TC -11Conference,Toronto,1984.)并于1988年著文强调:“计算机病毒不是利用操作系统的错误或缺陷的程序。它是正常的用户程序,它仅使用那些每天都使用的正常操作。 ”(注:Cohen, F. , 1988. "On theimplications of Computer Viruses and Methods of Defense" 《Computers & Security》7(1988)P167.)
(2)Hambung大学计算机病毒测试中心的Vesselin Bontchev 认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自我复制程序,它通过修改其它程序或它们的环境来‘感染’它们, 使得一旦调用‘被感染’的程序就意味着(implies)调用‘病毒’的演化体,在多数情况下, 意味着调用与‘病毒’功能相似的拷贝。 ”(注:Vesselin Bontchev, Are "Good"Computer Viruses Still a bad Idea?: Http: //www. drsolomon.Com/ftp/papers.)
(3)美国Command Software Systems 公司的安全专家认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程序,在某环境下,在你未知或未经你同意,通过控制你的计算机系统, 复制自身、 修改执行代码,实施破坏。 ”(注:Sarah Gordon:《Computer and Secuity》14 (1995)391—402.)
(4)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给计算机病毒所下的定义是:“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5 )我国有学者把计算机病毒定义为:“计算机病毒是一种程序,它用修改其它程序或与其它程序有关信息的方法,将自身的精确拷贝或者可能演化的拷贝放入或链入其他程序,从而感染其他程序。”(注:张汉亭:《计算机病毒与反病毒技术》,清华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上述(1)、(2)、(5)对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与(3)、(4 )定义的区别是前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病毒是具有感染性,但不一定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程序,而后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病毒是不仅具有感染性,还必须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具有破坏性是二者的根本区别。本文研究的计算机病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所规定:“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很显然,上述规定的计算机病毒仅限于具有破坏性功能的程序。因此,这种定义下的计算机病毒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感染性:就是指计算机病毒具有把自身的拷贝放入其他程序的特性。
(2)潜伏性:入侵系统的病毒可能有一个“冬眠”期,其间病毒不做任何骚扰性示意动作,也不做任何破坏动作。病毒入侵后,不露声色,处于“静观待机”状态,人们很难发现它们。这种隐蔽自己使用权人难以发现的特性称为潜伏性。
(3)可触发性:病毒因某个事件或数值的出现,诱使病毒实施感染或进行攻击的特性称为可触发性。
(4)破坏性:病毒破坏文件或数据,扰乱系统正常工作的特性称为破坏性。
2.计算机病毒的分类
计算机病毒一般分为四类:
(1)文件型病毒(File Viruses):
文件型病毒感染宿主程序时,将病毒代码附加到其上,一般是附加到其头部或尾部。它通常感染任意.COM和或.EXE,文件,有些也感染.SYS,.OVL,.PRG和MNU等可执行文件。
文件型病毒可以是直接行动型或常驻内存型。直接行动病毒每当携带它的程序执行时就选择一个或多个程序去感染。常住内存病毒是,被其感染的程序第一次执行时,该病毒就隐藏于存储器中,其后,当其他程序执行时或当满足某些条件时就感染它们。Vienna(维也纳病毒)是直接行动病毒的例子,多数病毒是常驻型病毒。
(2)引导型病毒(System or Boot Sector Virus):
感染磁盘系统区可执行代码。在DOS系统,有许多引导型病毒,它们攻击BOOT扇区和硬盘的主引导扇区。例如Michelangelo(米开郎基罗),Brain(巴基斯坦),Stoned(石头病毒)等就是引导型病毒。 本类病毒总是常驻内存。
有少数病毒被称为混合型病毒(Multi-partite Viruses),它们既感染文件又感染扇区,同时具有文件型病毒和引导型病毒的功能。
(3)链式病毒(SYSTEM or CLUSTER Virus):
链式病毒的病毒代码不直接附着在宿主程序上,而是通过修改文件目录表使得在调用宿主程序时,首先执行病毒,然后再执行宿主程序。注意,宿主程序并没有被改动,而是文件目录表被改动。DIR -Ⅱ病毒是典型的链式病毒。也有人认为本类病毒是文件型病毒的子类。
(4)宏病毒(Macro Virus):
宏病毒是由一个或多个宏组成的能递归复制自身的集合。这里,“递归复制”是指:一染毒文件能将病毒传染给另一文件,而被传染的文件又继续传染其他文件,…。
宏病毒不是破坏执行文件,而是破坏数据文件。典型的宏病毒是WM/Concept.A。
3.其它破坏性计算机程序
因为计算机病毒只是破坏性程序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破坏性计算机程序还有许多其他表现形式,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设备炸弹(Device Bomb):一种程序,它由于某特定的设备(如COM端口、磁盘驱动器D等)的出现而运行,通常伴随着破坏性行为。
(2)逻辑炸弹(Logic Bomb ):由于某些系统条件的出现或缺少而自动激活执行的程序。典型的逻辑炸弹是当程序设计者的名字从公司工资表去掉时,程序就停止运行。在运行特定时间后或在特定日期被激活的逻辑炸弹称为时间炸弹。逻辑炸弹与病毒的区别是逻辑炸弹没有传染性,不自我复制。
(3)野免(Rabbit ):通过无限制地复制自身来耗尽系统资源(如CPU时间、磁盘空间、终端I/O等)的程序。它与病毒的区别是, 它不感染其他程序。
(4)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任何提供了隐藏的、 用户不希望的功能的程序。即似乎是提供了一些合乎用户需要的功能,但由于在其中包含了一些用户不知道的未经授权的代码,使得该程序有一些不为用户所知的(也可能是不希望的)功能。这些额外的功能往往是有害的。典型的特洛伊木马程序是AIDS,它声称是爱滋病数据库,当运行时它实际上毁坏硬盘。特洛伊木马程序与病毒的区别是,前者是不依附于任何载体而独立存在,而病毒则须依附于其他载体且具有传染性。
(5)蠕虫(Worm):计算机蠕虫是一个程序或程序系列,它采取截取口令字并在系统中试图做非法动作的方式直接攻击计算机。蠕虫与计算机病毒不同,它不采用将自身拷贝附加到其他程序中的方式来复制自己。蠕虫一般由许多代码模式块构成,欲将其隐藏在操作系统的文件中不太可能,因为它太大了。蠕虫与病毒的区别在于,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的攻击不依赖于操作系统设计中的错误和缺陷,而蠕虫是非法入侵者,它要窃取口令,特权,要借助于操作系统本身的错误和缺陷。
蠕虫通常造成的后果是当蠕虫的传播与系统所有者的期望相抵触,由于过多的拷贝使系统超载导致网络崩溃。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这里,制作是指利用计算机编程技术编制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是指将自己或者其他人制作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置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将携带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计算机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