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刑事论坛 | 
2007年11月6日 13:34:53 星期二
刑事律师,刑事辩护,辩护律师
  【公告栏】 用认真的态度、专业的水平、热情的服务 欢迎访问中国辩护律师网 !  
论坛登陆:用户名: 密 码:
首页 >> 罪名精辟 >> 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 正文

21、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09 12:23:01

21、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一、概念与构成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精彩推荐

张荣坤一审获刑19[图]

档案解密:成克杰[图]

52人涉嫌12项罪名[图]

向朋友赠阅“艳照[图]
  推荐律师     



 王文辉律师
 手机: 13521764276
  详细介绍
  最新新闻      
--友情链接--
最高法院网 中国律师网 最高检察院网 公安部网 司法部网
首都律师网

本站首页 | 本站服务 | 后台管理 | 免费咨询 | 来访路线  技术支持:天邦时代网络

Copyright 2007-2020 bianhur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06027484
电话:010—86871059 手机:1352176427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1号写字楼820室  
中国刑事辩护网出于学术研究之目的,以上内容仅供研究者学习与交流,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