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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6日 13:34:53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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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20 16:55:11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郑莹莹    编辑:凌月仙仙[ 摘要]  无罪推定原则从何而来?含义是什么?现状如何?从哪几个角度进行分析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无罪推定原则不仅是一条法律原则,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准则,从无罪推定原则的来源考察、逻辑分析、规范分析、强化与弱化、在中国的现状五个方面深入地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字] 无罪推定   来源  规范  强化与弱化   现状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逐渐被人们认同,从被全面否定到将其基本精神贯彻到立法中确实经历了一个起伏跌宕的认识过程。考察世界范围内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已从证据法的规则跨越而为一项为国际社会所推崇的人权保护原则。这一跨越不是一 蹴而就的,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凸现了人民对法这一社会现象认识过程的一个侧面,即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价值和功能应该是什么。国内理论界一般将无罪推定原则定位于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原则,这显然是不够的,其所表现的不仅仅是一条法律原则,而且是最重要的人权准则。本文从以下五个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分析,以求对此原则的深入理解。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来源考察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是与当时的国家统治状况 密切相关的,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由于国家出生阶级统治刚刚确立,社会控制能力较弱,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冲突的介入并不深入,“国家承认受到损害的人有获得正义的权利,但当时还仅限于对私人间的复仇加以疏导,限于对复仇规定某些大致的规则,提供不持偏见的‘裁判员’,以监督复仇活动的进行,使之符合这些规则。”。刑事诉讼基本上依然被视为是私人间的纠纷,控诉不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提起,而是由被害人以私人身份直接向审判机关自诉,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权利对等。这一结构使得整个弹劾式诉讼模式散发出浓厚的民主色彩,加上原始公社时期残留的原始民主遗风的影响,该模式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通过民主的方式解决争议,国家审判机关在保障原告一方权利的同时,也重视对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在该模式中的,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一方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

    但是犯罪毕竟不是仅仅侵犯被害人利益的“私害”,它同时还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危及现实统治秩序,因此随着封建社会的到来,国家形态已经成熟,统治阶级经验的积累和社会控制能力 的提升,促使国家公共权力对社会冲突处理过程的介入向深入化发展,封建社会实现了司法职能的国有化。司法职能的国有化有利于实现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因此是诉讼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在封建社会司法职能的国有化也带来了司法集权化的弊端。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从更深层次上看,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由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性质决定的,西方民主法治国家与封建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更注重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而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来实现的。在刑事司法领域,则奉行这样的逻辑起点:刑事诉讼对于法治国家的守法公民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沉重负担,公民在诉讼期间将丧失相关生活权益,虽说作为公民有配合司法的义务,但是为保障公民权益,防止随意追诉定罪的“警察国家”的出现,国家在决定追诉时,仍然必须谨慎,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能对公民展开追诉,提出控告就应当确认已经实施了犯罪,确认这一犯罪应当归咎于某个具体的人,这就要求国家追诉机关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来指控被告人。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无罪,这一状态延续到诉讼中,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公民涉嫌、涉诉这一事实简单推定公民有罪,是否有罪应由国家追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实被告人犯罪的真实性,那么就应该恢复被告人无罪公民的基本生活状态。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规范分析
    法律是对某种价值或利益追求的规范性表达,并将其内容客观化为权利义务,无罪推定原则一经载入立法,就具有规范效力和国家强制性,而不仅仅是观念形态和理论意义上原则在法律中的指导意义,要强于它的规范人的行为的意义,这是它与规则的根本区别之处,但原则是作为规则的“灵魂”存在的,其统摄于一系列的规则并贯穿于其中。无罪推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同样要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根本落脚点,否则不过是“海市蜃楼”。
分析无罪推定的制度基础,也应从三个层次去研究即刑事诉讼制度、公民宪法权利和宪法制度、国际人权保护制度。

    (一)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具体体现
    尽管无罪推定作为人权准则这一高度来看待,但并不妨碍我们从刑事诉讼制度为根本出发点来认识它,而这一原则恰恰是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具体内容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是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人身自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诉讼权利不能被非法剥夺。
    2、犯罪的证明责任在起诉人一方,被告没有为自己申辩无罪的责任。指控某人必须以充分的证明为基础,证据的收集由起诉人一方收集和提供,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或有罪,但有权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其不当辩解不应作为量刑时的加重或从重的根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即在诉讼中有权采取沉默和拒绝陈述。在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开始,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己的供述。讯问中,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讯问就必须停止。被告人拒绝提供陈述或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不负刑事责任,仅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
    4、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已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应认为被告无罪。这项又可引申出两条规则:无罪推定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规则指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推定为无罪,被告人不得被要求对无罪事实举证;疑罪从无规则,亦称有利被告原则,即指已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推定为“无罪推定”时应定被告人无罪。
    5、追诉机关不得违反正当法律程序。违反正当程序从而严重限制或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并导致收集的证据不真实,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以刑讯逼供、引诱、威胁欺骗等方式和其他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被剥夺,被告人应有充分的辩护条件、辩护机会,被告人还有权得到有关问题的完全告知。
    6、一事不再理。即被告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追诉机关、起诉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法院提出幸事诉讼,即使起诉人重新获得了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也不能受理。

    (二)无罪推定在公民宪法权利和宪法制度中的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已为日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载入宪法,作为宪法原则。其意义就已不限于刑事诉讼制度层面上的可,它不仅表现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而且对宪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作为宪法权利的无罪推定原则为全体公民平等享有,表现在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自由和权利。除依法被法院宣告限制或剥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公民的选举权除依法院判决被依法剥夺,不应当受到限制。非经国家机关的有效命令并经法定程序,公民不得被监禁、拘押、搜身,其住宅不得侵犯,财产不能被剥夺非经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公民不能被称为“罪犯”、“人犯”、“犯罪分子”,依法被宣告有罪但刑罚执行完毕后,公民亦不得被当作罪犯对待,其就业、择居及其权利之行使不得被去被对待,不得受到歧视。不能因公民的出身、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社会地位、居住地不同,而被作为有罪或加重刑罚的根据;对待外来人口应在法定权利上给予同等的保障,这一身份不能被作为有罪或加重刑罚的根据。公民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除合法的强制医疗外,不得剥夺合法权利;警察运用“警察圈套”诱使公民犯罪的,公民应当被视为无罪。总而言之公民不的被任意地、事实的、名义上被当作罪犯对待。

    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宪法制度中集中体现在维护国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上。判定一个公民是否有罪只有审判机关即法院有权代表国家并以法定程序来决定,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作出,这是衡量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无罪推定原则中就体现了这一点,这就要求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审判机关在审判中应居中裁决对起诉人的指控和被告人的辩解应同等对待,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同样重视,审判前对起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做实质性审查,以避免先入为主,审判程序、审判组织合法,审判方式一般应公开并采取口头方式。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国际人权保护中的体现
    人权保护一般的主要由国内法律实现,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人类共同的准则而成为国际化的制度。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公约作为人权准则,是以对全世界所有的人进行保护为目的,尽管国际公约经一国立法机关的批准才能对该国发生效力,但其指导意义是国际的,是世界性的。

    国际公约中无罪推定的阐释,其含义和国内法所含应当一致,只是由于其支撑点强调缔约国的一般标准,尤其是强调缔约国境内所含居留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乃至少数民族,少数宗教民众的权利保护,对外国人、无国籍人保护应给予同国内人一致的标准,尤其在刑事诉讼中,不应当采取歧视的态度,也不应采取对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具体内容可包括:不因其为外国人、无国籍人而加重其证明责任,诉讼权利和内国人应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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