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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0-20 16:57:26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罪刑法定原则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变化,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术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梭两可。

     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定义,为区公犯罪与非罪行为确立了总的标准。
    (2)刑事法第14条至第18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的规格和标准。
    (3)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为认定各种具体的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4)在刑法第32条至35条中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5种主刑、3种附加刑以及对犯罪的外国人单独适用的附加刑,为依照法律处刑提供了根据。
    (5)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包括刑法第61条规定的一般量刑原则以及具备各种法定情节的量刑原则,如自首、累犯,等等。第六、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对具体犯罪的下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除此体现在上述立法规定之中,在司法中的适用表现:
    (1)司法机关在具体办理个案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运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
    (2)司法机关在忠于法律规定的原意和符合法律规范含义的范围之内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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