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派出所所长杀副所长”案被告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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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派出所所长杀副所长”案昨日一审宣判,廊坊市开发区环区派出所原所长邓绍宏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者家属对此表示不服。
法院查实邓曾患抑郁症
按落款为2008年5月23日的这份判决书说,“被告人邓绍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调查认定,2007年7月16日14时许,邓绍宏在派出所办公室内,持收缴来的砍刀,将与其发生争执的副所长周茂祥砍死。
法院查实,此案发生的前一天,即2007年7月15日,邓绍宏曾去天津市安定医院门诊看病,被诊断为抑郁症。案发后,此次就诊的门诊收据、处方签和病历本在邓家中保存齐全。在此案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委托北京市回龙观医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该医院对邓的司法鉴定结论认为,邓绍宏“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案发时处于疾病期,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采信司法鉴定
回龙观医院的鉴定做出后,死者家属一直上访申诉,并在附带民事诉状中要求重新对邓绍宏做出精神鉴定。“回龙观医院的鉴定书,全部采信了邓绍宏和他家人单方面的描述,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周的家人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对周家的请求不予支持。而鉴于邓绍宏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适用刑罚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死者家属请求抗诉
判决书要求被告人邓绍宏赔偿死者周茂祥父母及妻儿经济损失28791元,其中包括死者父母和儿子的抚养费、交通费,以及周茂祥的丧葬费。
周茂祥家人表示,他们将请求公诉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而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周家也将提起上诉,“杀个人就赔这么点钱?”
记者拨打被告人邓绍宏家人的两个电话,都无人接听,故无法获知邓家方面对一审判决的反应。(记者孙旭阳)